余杭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区“五水共治”部署要求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海渔业〔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水环境提升”总目标,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进一步整治渔业生态环境,持续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分类建设、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运河街道先行先试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全区。建立健全长效运维监管机制,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争创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治理工作从2018年起至2020年基本完成。
二、工作原则
按照“区统一领导、部门监督指导、镇街组织实施、主体分类建设、属地长效监管”的工作原则,开展尾水治理。
三、实施内容
(一)运河街道尾水治理试点工作
1.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10月1日—10月20日 运河街道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摸清底数,按
照自主建设类、集中建设类、退养转产类分类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局。具体分类情况:
?自主建设类:原则上要求连片养殖面积50亩(含)以上主体,具备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基础条件,由主体单独开展尾水处理设施建设。
?集中建设类:原则上要求连片养殖面积50亩以下主体,由所在村(社区)统一建设集中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统一修建排水渠道,集中处理。
?退养转产类:对不具备单独建设,同时也无法接入集中式尾水处理的主体,进行退养转产。具备条件的开展土地整治。
2.方案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5月
集中建设类项目,由街道负责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场入户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测量养殖面积、确定养殖点位(经纬度)和业主信息,负责委托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设计单位,制定集中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技术方案,由属地村(社区)具体开展建设。
自主建设类实行项目化管理,由业主自主实施,项目管理根据《区农业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余农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执行。
退养转产类项目,2019年7月底前,由属地镇(街道)负责整改到位。
3.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6月—2019年7月
按照“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在建设完成后,由街道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处理后水质检测,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区农业局牵头有关部门进行区级考核验收。
(二)其他镇街尾水治理工作。
根据运河街道尾水治理工作实际和成效,各有关镇街在2019年8月开展尾水治理工作。调查摸底、方案实施、考核验收等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参照运河街道做法,在2020年基本完成。
(三)长效管理。
镇(街)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养殖尾水治理设施点位统一树立标识标牌,公布处理面积、工艺、检测结果、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巡查,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区级监督考核,并对非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集中建设类的日常运维、管理、养护等方面由区农业局每年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四、资金政策
1.自主建设类。按业主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2.集中建设类。根据集中建设类养殖水面积,按不高于1200元/亩建设标准,区财政按70%予以承担;瓶窑镇、运河街道、仁和街道,区财政按85%予以承担;径山镇、黄湖镇、百丈镇、鸬鸟镇,区财政按100%予以承担,其余资金由属地镇街承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测绘调查、方案设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