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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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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

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穗人发[2005]18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11.23 【实施日期】200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人发〔2005〕18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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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区建设等岗位上从事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对社会工作者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属于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范畴。由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民政局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资格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为社会工作师,高级资格为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各级别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社会工作员。应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应掌握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从事社会工作能力,基本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2 / 3

(三)社会工作师。应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独

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撰写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的能力,并能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进行业务指导。

(四)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了解国内外最新社会工作动态,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能力,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备较高的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并能承担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的评估、教学和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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