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
下列要求:
3.2.3.1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2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3.2.3.3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3.2.3.4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3.2.3.5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3.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2.5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3.2.6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3.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3.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3.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3.3.2.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
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3.3.2.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3.3.4.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少于5扣。
3.3.2.5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3.3.6.2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3.3.3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3.3.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3.3.4.1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3.3.4.2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3.4.3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3.3.4.4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3.3.4.5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3.3.5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3.3.5.2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3.3.5.3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3.3.5.4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3.3.5.5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3.3.6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3.3.6.1电机的进线口。
3.3.6.2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3.3.6.3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3.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7.1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3.3.7.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3.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3.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3.4.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
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4.2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2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4.2.3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它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它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3.4.2.4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3.4.2.5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蓝色的标志。
3.4.2.6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点接地。
3.4.2.7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3.4.3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
4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1电气设备的安装
4.1.1火灾危险环境所采用的电气渗备类型,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1.2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1.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4.1.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4.1.5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1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
4.1.5.2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4.2电气线路
4.2.1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4.2.2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但在沿未抹灰的本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4.2.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2.4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电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4.2.5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2.6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安装裸铜、裸铝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宜采用熔焊。
4.2.6.2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松装置。
4.2.6.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的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网孔直径不应大于12mm。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的母线应有IP5X型结构的外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
的有关规定。
4.2.7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4.2.8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4.2.8.2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4.2.9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 接地
5.1保护接地
5.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5.1.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照明灯具及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可采用金属结构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5.1.4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1.5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作好隔离密封。
5.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1.7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1.8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1.9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2防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