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对大型和重要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 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 (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 建筑设计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位置。
当绘制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数量与形式。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局部放大剖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面标高,设计范围内原有人防工事位置及出口。
(二)剖面图(人防部分)。
工程竖向设计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上部结构关系。
(三)战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应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在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主要有:
1、防护单元、防爆单元划分、防护设计、防护密闭门、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开启方向等,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各种孔、口位置及尺寸,标出临战时需要加固、封堵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剖面图。
反映防空地下室等复杂部位空间关系。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建筑说明除第七条外,应增加下列内容:
工程性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使用面积,主要出入口位置及与周围人防工程关系。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要绘制内容外,增加防空地下室工程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标高,周围人防工程及口部位置。
(二)战时平面图。
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应在平时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为: 1、防护系统设置,防护单元划分与抗爆隔墙位置,口部封堵位置,以及用料、作法、尺寸等。
2、各战时使用房间用途与编号、尺寸,所有防护设备位置、编号、主要尺寸、门开启方向等。
3、墙板上各种孔洞位置、标高、尺寸、穿越防护墙防护密闭措施及孔洞战时封堵、材料、方法等,并宜绘制人防预留预埋综合孔洞图。
4、地沟平面图可直接绘制在建筑平面图上。
5、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平时进排风口、排烟口及平面图不易表达部位,应绘局部详图。
6、详图索引。 (三)剖面图。
剖面图应选在进排风口、竖井、人防门等,空间比较复杂和最有代表性部位,特殊部位应绘制局部剖面图或详图。
(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
1、应根据平时和战时工程使用状态,制定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表,注明平时施工验收要求、临战转换部位和内容以及转换时限要求。
2、完全为平时使用而开设孔口,如人员、机械、车辆、物资出口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等,必须在设计时做好临战处理方案和措施,保护必要物资、构件、器材等加固封堵材料就近储存位置,并绘制加固、封堵等详图。
3、战时使用而设置房间、设施,如进排风机室、洗消间、除尘滤毒室、防毒通道等应按战时要求作出设计。标示出预埋管线、预留孔槽和位置,做好必要物资、器材准备,使之能在最短时间(或规定时间)内完成功能转换。需临战时设置干厕、给水点、拼装水库、防爆单元等部分,应在设计中预留位置,预定方案和措施,绘制施工安装详图或编制施工安装说明。
4、工程防护重要部位,并需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浇筑部分,例如消波系统和洗消系统房间防护(防密、密闭)门框墙与门窗、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战时使用出入口进排风(管线)竖井等,不得作为平战功能转换项目留下,应通过精心设计,使之能同时满足战时和平时两种功能需要。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图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工程性质、防护单元数、人防区面积、防护等级、临战封堵、临战构筑等平战转换需要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