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 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 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 位 门诊人次 60 210 75~80 100 400 77~82 200 800 79~84 300 1350 81~86 400 2000 83~88 500及以上 2750及以上 85~90 建 筑 面 积 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
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二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比 建设 例 规模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药剂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服务 210 5.1 19.7 25.7 19.7 12.0 10.4 3.7 3.7 400 3.4 18.9 27.4 17.5 10.6 13.1 3.6 5.5 800 350 3.9 21.9 31.4 14.2 7.4 10.9 4.3 6.0 3.9 21.3 32.0 14.0 8.2 9.6 4.5 6.5 2000 3.5 20.5 33.5 14.6 7.2 9.2 4.8 6.7 2750及以上 3.3 20.0 32.8 15.2 6.7 8.9 5.6 7.5 60 100 200 300 400 500及以上 第十九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三条 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二十七条 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床 位 100 400 200 800 300 1350 400 2000 500及以上 2750及以上 大型2000 项目名称 日门诊人次 中药制剂室 小型607 中型1429 磁共振室 CT室 X数字减影装置室 血液透析室(10床) 体外碎石机室 洁净病房(4床) 直线加速器 同位素室 ECT室 内照(前装)、钴60、 300 261 309 397 120 305 466 535 442 706 后装机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离开托儿所、中小学等少年儿童密集的地区。从医疗工作需要出发,中医医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远离医院。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满足功能、使用、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院内交通通道便捷,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室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干燥、无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布置。
第四十一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当的隔离。太平间应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大门,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三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间、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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