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分红方案
一、目的:
公司为了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发挥个人及管理团队的潜力,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事业一部部门经理级干部和生产中心副总、事业部总经理以及公司董办、财务部负责人。
三、内容:
1、分红权限:指事业一部年度利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之后,构成当年可分配利润的分红基数,如果亏损则没有分红,有盈余则拿出30%分配给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
2、分红权分配比例:员工享受分红的比例见《可分配红利岗位比例》所示。享有分红权的员工,不影响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但分红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质押、抵押和继承。员工取得的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仅仅是公司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3、发放红利时间:每年3月发放上年应得比例的当期红利,计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分三期发放:第一期,发放50%,第二期发放30%,第三期发放20%,以此类推。
4、关于员工所得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按法律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1
分配红利享受权限明细表
序号 1 2 3 分配岗位 总经理 生产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占比(可分配的30%部分) 20% 15% 备注 合计50%(人资/计划/采购/品管平均5.6% /技术/设备/设计/一厂/二厂) 4 董助/财务经理 合计15% 5、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分红权;情节严重的,返还所得分红,并承担赔偿责任:
1)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近业务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3)违背职业道德或者失职、渎职等造成公司损失的; 4)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被甲方依法开除的程度;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6)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发放员工剩余部分红利: 1)公司因部门人员裁减不再需要该岗位的; 2)公司转做他行而该员工不愿意新岗位安排的; 3)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4)服务满3年以上,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5)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2
7、以下情况公司不需要发放剩余部分红利: 1)员工在发放期间中途离职的;
2)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年均得分低于70分的或者连续3个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
3)有重大人为管理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超过该员工当年可分得红利金额一半以上的。
8、以下情况公司减少发放剩余部分红利: 1)年度考核为70-79分,减少当年可分配的20%;
2)有重大人为管理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超过该员工当年可分得红利金额三分之一以上,一半以下的减半发给。
9、享受红利分配方案的保证:
具有分配资格者可跟公司签订《员工分红协议》。 10、执行日期:以上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审批:
2020年9月20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