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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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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将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天,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牵头单位应认真研究,合理采纳,不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牵头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对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并抄送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其秘书处将审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秘书处或部委托机构应在会议前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内容以及标准文本条文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件)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件)。函审时应写出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归口单位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至部委托机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委托机构。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牵头单位提出的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并于每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前,将汇总好的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八条)(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中英文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部科技司。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责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国家标准批准后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部科技司与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有关标准归口单位定期复审。标

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件、、),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部科技司。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将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

(十二)其它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将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天,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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