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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花园广场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时代花园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的秩序,确保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时代花园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东起水库里路西侧,西至时代品牌城东侧,南起南安大道北侧,北至金莲山大道南侧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是时代广场的管理和经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时代广场管理机构可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广场内社会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等进行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就委托事项对广场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活动主办方直接与广场管理机构联系,由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安排。
活动方应提前十日将书面申请提交广场管理机构,同时应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管理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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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场举办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二)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三)溜旱冰;
(四)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广场大屏幕显示屏、音乐喷泉、公告栏、广告牌、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倒卖车票、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三)携犬进入; (四)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进入广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畅通。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停靠在规定的站点;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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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道路(含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树木花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他损毁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