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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人民陪审员参与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保障机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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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人民陪审员参与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保障机制(最新)

民事诉讼需要通过庭审,将当事人主张事实判断为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会造成案件事实的误认,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案件客观真相不一致。陪审员参加庭审就是通过发挥其社会经验丰富和一般理性的优势,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偏颇认识,做到公正裁判。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理时,与法官“同审同权”,均享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该项规定表面看来,是对陪审员的信赖和尊重,其实是“将职业的法官与非职业的陪审员同等对待,远远超越了陪审员自身业务能力所容许的范围,是陪审员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不利于实现陪审制对法官予以制衡和监督的目的”。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必将对现有审判秩序影响较大,有部分法院已经试点让陪审员参与认定事实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则。这种法官和陪审员职责的分工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以及个别国家实行的观审制。陪审员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中大量被适用,本文以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为视角,通过分析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问题的现实困境和成因,着重探讨此项改革措施如何落实和发挥实效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现实困境

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弥补司法专业性的不足,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工作报告指出,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根据X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球统计,2013年、2014年、2015年上半年,X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分别为91.53%、93.51%、86.65%;X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分别为91.17%、95.94%、94.85%。依据了解,除了忘请陪审员或者系统漏报外,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陪审率可达99%。可见,陪审员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审判力量。尽管陪审员形式上参加大量案件的审理,但其作用是补足合议庭人数,扩充司法力量,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制度设计中原本为完成公正司法这一“重要使命”的陪审员,在实践中却只能充当“法院的帮手”,这种功能异化导致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面临以下困境:

(一)请谁陪审案子无所谓

既然陪审员是为了凑足合议庭人数,那么谁来陪审无所谓,而不管陪审员是否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审判庭法官需要陪审的案件在内勤处登记,由内勤统一安排,一个或多个陪审员会一次性登记未来一段时间内很多个庭审。登记谁为案件的陪审员,仅仅考虑陪审员时间是否合适,很少或基本不考虑陪审员是否具备认定某一案件中事实问题的专业知识或社会经验。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符合陪审员随机选取的规定,实际结果是越经常来的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越多,驻庭陪审现象严重,违背了陪审制“一案一审”的精髓。有些陪审员全天有几个庭需要陪审,导致其无精力且无能力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二)是否实际参与庭审无所谓

庭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决定性程序,庭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然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庭审规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随意拼凑合议庭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合议庭负责制下,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本应是合议庭,其全体成员都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各项审理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者。但是,在“案件承办人制度”下,在1+2组成的合议庭中,承办法官俨然是承包法官,在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判文书的整个过程中独自包揽案件,陪审员只是在形式上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员的地位在庭审中只在法官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时才有意义,庭审中的其他时间,基本与陪审员无关,很少有法官给陪审员说话的机会和时间。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只是“坐堂听案”,是否能全部听明白完庭审内容都存疑问,遑论让其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形合实独”使合议制被沦为事实上的独任制,导致合议制形同虚设,所谓的“群体决策”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个人决策。

(三)是否发表合议意见无所谓

庭审结束后,开庭笔录尚未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字,陪审员已经悄然离席,何谈参加案件合议。陪审员只关心来参加陪审了,是否已经登记备案,是否已经领取报酬,是否还有其他庭需要陪审。在陪审员看来,参加完毕庭审就万事大吉,至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己无关,反正又不考核,裁判是承办法官的事情,且承办法官上面有庭长、主管院长、上级法院、审委会等,自己的意见无关紧要。在法官看来,与陪审员合议意义不大,自己能定了就自己定,自己定不了的就汇报,只要最后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加上陪审员的名字就行了,至于合议笔录也是书

(精)工作心得:人民陪审员参与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保障机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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