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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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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省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

(三)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和同时落实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促进标准市场化发展,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和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地方标准听证制度,增强标准各相关方参与度。制定或者修订重要地方标准,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代表等标准相关方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 图文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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