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16〕37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延期研究生学位与学籍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延期研究生的学位与学籍管理,优化研究生培养资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及我校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延期研究生学位与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16年6月20日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延期研究生学位与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延期研究生的学位与学籍管理,优化研究生培养资
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结合《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修订)、《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修订)、《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特制定本意见。
一、研究生学制及修业年限
1.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及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同基本学制,不得延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2或3年,最长修业年限同基本学制,不得延期;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本科直博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2.非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及修业年限: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仅指教育博士)基本学制为4-6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二、延期申请与审批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本科直博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如因客观(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或在延长一段时间内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可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4.延长修业年限应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在基本学制年限期满前提出申请,经部院系研究生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5.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应立即与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延期期间的学习研究计划,延期期间必须专注于学业,保证时间和精力投入,师生双方保持定期沟通。
6.修业总年限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规定应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7.在基本学制期满前未办理修业年限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后即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三、延期期间相关待遇
8.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只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发放,研究生在延期期间内不再享受;住宿问题由延期研究生本人解决。对于为取得更好研究成果延长修业年限的学术学位博士生,学校、培养单位和导师要共同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生活、医疗等多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9.学校将为学习期未满4年的优秀延期博士生设立优秀延期博士生专项奖励基金,鼓励博士生潜心学术、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
10.博士生在延期期间所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须注明完成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并可享受与学制内在校生相同的科研成果奖
励政策。
四、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清理办法
11.为清理过去若干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较大数量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问题,同时兼顾部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希望完成学业的意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筛选出学习年限已经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院系;由各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或在部院系网站上公告30日视为送达,要求其在未来2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12.上述研究生如已经决定结束学业,可提出自动退学申请,学校在教育部学信平台上注销其学籍;凡本人未提出自动退学申请,但在2024年6月30日前仍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由部院系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处理决定。退学处理决定和退学学生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本院网站上公告3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内,学生到校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离校,学校在教育部学信平台上注销其学籍。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附则
13.考虑到严格执行管理规范的渐进性,有关延期研究生的学位与学籍管理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截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尚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的在校研究生,以及2016年9月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均按照1-10条执行;
(2)截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经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按照第11、12条执行;
(3)截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延期手续但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其学籍须在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后一年内予以注销。
1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