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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9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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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新建机组必须经过中调批复同意后,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行;满负荷试运行开始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

5.3.4 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必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原则上平均负荷率应大于 85%,满负荷试运行结束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 6、

发电设备检修管理

6.1 检修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

6.1.1 发电企业编制上报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时,要做到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公用系统、工程扩建等相互影响因素的统筹安排,做好厂内检修的统一配合,避免发电机组重复停机;

6.1.2 中调编制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时必须从全年电力平衡的角度,满足全 年逐月电力盈亏相对平均,机组检修窗口的调整必须有利于电力平衡;在满足逐月电力盈亏相对平均的基础上,安排全年逐月检修容量相对平均;

6.1.3 中调编制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原则上以各发电企业上报的年度检修计划为基础,如需调整工期,原则上在申请工期的3个月内安排;

6.1.4 年度检修计划中,发电机组原则上只安排一次C级以上检修;

6.1.5 水电厂机组大、小修不安排在汛期,并应满足供水、灌溉、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 6.1.6 水电装机较多的地区,结合送出受限情况,安排区域内部分火电机组在汛期检修; 6.1.7 检修计划须满足局部电网的电力平衡要求,避免在同一供电区域内同时安排多台机组进行检修。 6.2 检修分类

6.2.1 发电设备检修根据检修性质,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6.2.2 计划检修:指列入年度计划、并经月度计划批准的发电设备检修工作,以及经中调批准的节假日和低谷消缺。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根据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个等级。

6.2.3 非计划检修:除计划检修以外的设备检修。非计划检修分为临时检修和事故抢修。

6.2.4 事故抢修:是指因设备缺陷或故障等原因急需停运或已经强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6.2.5 临时检修是指除事故抢修以外的其它非计划检修。 6.3 检修计划上报与公布

6.3.1 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 6.3.2 年度检修计划

各发电企业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认真研究,在每年9月底前向中调上报下一年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中调根据负荷预测、送受电计划、新设备投产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平衡和调整,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正式批复并发布下一年度中调直调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送格式见附件三。 6.3.3 月度检修计划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中调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向中调上报下月检修计划申请并予以确认。

发电企业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准备进行临时检修的,也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中调上报下月检修计划申请。

中调根据系统平衡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各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在月底前通过《广东电力系统月度调度运行计划》予以发布。

具体工作中,对于计划检修,中调只受理已经提交月度检修计划申请、并列入中调月度检修计划的申请。

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送格式见附件四。 6.3.4 计划检修工期

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计划检修A、B、C、D四个等级的检修间隔、检修等级组合方式、各检修项目工期时间要求,原则上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执行。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机组的检修间隔、检修等级和检修工期按照制造厂家的规定执行。 6.4 检修申请与批复

6.4.1 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项目优先安排。 6.4.2 计划检修

列入中调月度检修计划的发电设备计划检修,在检修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检修申请单,中调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批复。 6.4.3 临时检修

发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需进行临时检修时,应尽早提交临时检修申请单,最迟须在申请开工日期前1个工作日的11时前提交,中调根据系统情况批复开工时间。 6.4.4 事故抢修

发电设备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事故抢修时,应立即向中调提出申请。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运,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现场规定处理,并立即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且在24小时内向中调补办检修申请单。 6.4.5 节假日和低谷消缺

发电设备申请节假日消缺,应在节前15天向中调提交申请单,中调根据节日系统平衡情况同意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批复。

运行或备用设备在负荷低谷期间申请临时性消缺工作,且在当值内可以完成的,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直接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由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直接批复。但若超出当值时间范围的,仍需提交检修申请单。 6.4.6 备用设备

已停机备用设备如需退出备用进行检修时,同样须按照运行设备的规定向中调提出申请,经中调批准后方可进行。发电企业未经中调批准,对停备机组自行进行检修,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相关后果由发电企业承担。 6.4.7 检修申请格式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的报送、检修申请的提交、批复工作应优先采用计算机网络手段;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书面传真方式,并通过电话核实。

无论何种检修类型,均需填写检修内容。计划检修应填写检修等级,临时检修、事故抢修和消缺应填写具体检修内容。

书面传真的检修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四。

6.4.8 检修主管部门

各发电企业应指定专门的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检修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为设备检修申请人,并书面报中调备案。人员变更应及时书面报中调。 6.5 检修执行

6.5.1 已批复的检修申请,除因电网特殊情况或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均应按批准时间开工。

6.5.2 发电设备检修虽已履行申请、批复手续,但在转入检修状态前,必须由中调值班调度员将检修开工指令下达给发电企业运行值长后,方可进行操作。

6.5.3 发电企业运行值班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进度,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调汇报。

6.5.4 如因系统特殊需要,中调有权推迟设备检修开工时间,或指令已开工的检修设备终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

6.5.5 发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与系统断开或退出备用开始计起,到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设备启动、试验调试时间,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6.5.6 发电设备检修主体工作完成后,申请并网进行检修后试验调试或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须在机组并网前1个工作日11时前向中调提出申请,经中调同意并在次日发电计划中予以安排后方可安排并网,不得擅自安排机组启动。在锅炉点火和机组并网前,均需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和确认。

6.5.7 发电设备检修主体工作完成后,申请并网进行检修后试验调试的,发电企业须向中调提交机组试验调试负荷申请,申请格式和时间要求参照新建机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

6.5.8 发电设备检修及试验调试工作完毕,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须及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6.6 检修变更 6.6.1 检修取消

年度或月度计划中已安排的检修计划,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因故需取消检修计

划时,视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发电企业取消:如因发电企业的原因而要求取消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原定检修日期1个月书面报中调,中调将不再另行安排该设备的计划检修。

中调因系统原因取消:如受电网运行客观条件所限需调整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则保留该设备的检修申请,由中调与申请方协商,另行安排。 6.6.2 检修调整

年度检修计划正式下达后,如因电厂自身原因,在特殊情况下需变更设备检修计划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原定检修计划日期2个月向中调申请,经中调研究平衡后批复。 6.6.3 检修延期

发电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缺陷及其它意外情况必须处理,原批准检修期内确实不能完成者,可以申请检修延期,但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而且只能延期一次,经中调批准后可按新的期限计算检修工期;但若该申请未获得中调批准,则按事故抢修处理。如办理延期手续后仍然不能按期完工,则须重新提交申请,并按事故抢修处理。 7、

试验申请与批复

7.1 运行中发电设备计划试验申请单,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中调,并根据中调要求提供相关试验计划及技术参数,中调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批复。

7.2 发电企业运行值班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应监视设备试验过程中的运行状态,遵守中调下发的相关试验要求,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调汇报。 7.3 书面传真的试验申请单格式可参照检修申请单格式。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由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并协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8.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

附件

9.1 附件一、新建发电机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 9.2 附件二、新建发电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申请格式 9.3 附件三: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申请表

ta9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5.3.3新建机组必须经过中调批复同意后,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行;满负荷试运行开始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5.3.4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必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原则上平均负荷率应大于85%,满负荷试运行结束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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