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规章制度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
2024年8月30日成都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28日成都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和区(市)县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其他法律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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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工作人员。
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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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九条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公民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接收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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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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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第十四条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求司法保护、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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