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内建设〔2012〕3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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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米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房屋高度超过表一所列高度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一 高层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混 凝 土 结 构
部分框支抗震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板柱-抗震墙 含较多短肢墙的抗
震墙 错层的抗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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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度 60 130 140 120 150 180 80 140 140
抗震设防烈度 7度(0.1g) 50 120 120 100 130 150 70 100 80
7度 8度 8度 (0.15g) (0.2g) (0.3g) 50 120 120 100 130 150 70 100 80
40 100 100 80 100 120 55 80 60
35 80 80 50 90 100 40 60 60
9度24
50
60
不应采用
70
80
不应采用
不应采用
不应采
用
错层的框架-抗震
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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