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联络单制度
1 目的:为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能够及时解决部门之间的问题,把问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使绩效考核有所依据,特制定此规定。 2 范围:所有部门 3 规定:
3.1部门之间工作联络一律以《工作联络单》联络为准,并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3.2收文部门在接到发文部门所发出的《工作联络单》后,必须在发文部门发出时间后的半小时(30分钟)内派人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如逾时不到现场,发文部门可向行政管理部申请,经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士核准后给予收文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50元/次罚款;
3.3若收文部门在收到《工作联络单》后既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者,此《工作联络单》则在送接两小时后(节假日或下班前不足一小时顺延)自动生效,视为漠视处理,发文部门可向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士投诉,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经核实后可对其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3.4各部门负责人可授权该部门助理以上人员一名负责批示《工作联络单》,以便在接收后能及时派遣相关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
3.5任何收文部门不得拒绝处理。如果拒绝,则必须由收文方负责人在“处理意见”一栏注明“该工作事宜非本部门工作责任范围内”字样,经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士审批后方可失效,收文部门需将此失效的《工作联络单》在30分钟内送返发文部门,逾时不返,处与50元罚款;
3.6《工作联络单》的问题已处理并解决完毕后,应在发文部门发出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内送返行政管理部结案,如不能在此规定的时间内送返,需知会行政管理部延长其结案时间;
3.7所有发出的《工作联络单》必须送返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结案后再将第一联转交相关部门查存,如有遗失,每份《工作联络单》处与所有相关部门各100元/次罚款;
3.8《工作联络单》的发出时间以发文部门经行政管理部备案编号后的时间为准; 3.9如属生产中之质量问题,应以综合品管部为核心,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