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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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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内建建[2015]2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

通知

(内建建〔2015〕22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更好地为我区建筑业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相关规定,本着依法、服务、效率的原则,经研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盟市住建部门负责初审后,将初审合格企业申 1 / 2

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由自治区住建厅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发证。

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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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内建建[2015]22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6.19【实施日期】2015.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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