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中指出:“鼓励社会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纵观国内外,服装设计艺术已 成为艺术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门类,许多服装作为一种文化或艺术的意义早已远远超过了它们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发展,设计法规的地位日趋重要。人们愈来愈 强烈地感受到设计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设计师及其设计活动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理应受到社会法制的规范。 ⑴中国是服装业大国,每年拥有200多亿美元的服装出口额,优秀的服装设计不但能给人们带来审美艺术上的享受,而且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因此加强服装设 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扬中国服饰文化,繁荣服装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国际上的服装设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保护
目前,享有“国际时装大都会”美誉的法国,已明确地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为其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的一类客体。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2条规定:“被视为本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包括: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
其 他多数国家虽然未把服装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从其对作品的概念以及范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毫无疑问地包含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中。如美国 对作品的认定是“图片、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该形式对实用物品的设计。”⑵德国对于作品的范围是这样认定的:“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作品在内 的造型艺术作品及该类作品的草图。”⑶不难看出,史发展到今天,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设计强国,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大国,服装设计产品融入国际市 场时,往会申请专利。
在 国际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其保护的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
品,可见 实用艺术作品自身需包含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服装设计领域的舞台戏剧服装显然就符合以上条件,本文在国内服装分类保护的设想中将详细阐明这一点。
二、不同类服装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保护方法的设想
1 . 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在 实践中,对于舞台戏剧服装极其设计草图是否属于作品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不应归为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 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地把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内,但从我国“作品”的构成条件以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此所作 的具体规定来看,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 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为智力成果;其次,须有独创性;再次,须可复制。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 图是服装设计师为特定的电影、电视、话剧等剧目的演出而制作的,它们是在设计师领悟了导演和剧作者的创作意图后,融入了自己的想象和构思而制作成的,因 此,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以其自身特有的“语言”来传播剧中思想,烘托剧情,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和保存,从而具有了保护的必要性。当前,一个剧目(尤其是历史剧)舞台美术设计的成败,以成为整剧能否获得观众认可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舞台戏剧服装及其 设计草图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具备作品的实质要件,故应当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然 而,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具体应纳入哪一类作品加以保护,也是现实中非常值得探讨的我问题。在我国,美术又称“造型艺术”、“空间艺术”和“视觉艺 术”,是众多文艺宝库中的一个重要门类。⑷而相应的美术作品则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 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又分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前者纯粹表现作者的个性和形象的美感,旨在给人艺术享受,仅具观赏价值;后者融观赏与实际使用于一体, 偏重生活实用与实际利用。⑸舞台戏剧服装的设计草图是通过线条、色彩等构图手段创作的平面可视形象,所以显然可纳入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至于舞台戏剧服装本 身,本文认为应纳入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舞台戏剧服装是通过色彩、面料等的组合来表达人物内心的气质,使剧情中的角色具有个性,达到了剧目创作本身的目 的,因此具有实用性。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与演员的表演融为一体,带给观众以艺术享受及体验,因此也同样具有艺术性。故舞台戏剧服装应纳入实用艺术作品类加 以保护。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对设计产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的过程中,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季节性服饰也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季 节性服饰具有流行性、季节性等特点,通常它们的市场周期较短,经常更换外形和款式,然而这一类服装若要申请专利又必须等到设计完毕后方可进行,有关调查表 明,设计者从提出专利申请到取得专利权,大概需要半年时间,待新款服饰专利申请完毕,该设计也已基本过时,故而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相 比较而言,季节性服饰满足著作权保护的要件,况且著作权可以在季节性服饰设计完成时自动取得,其作者不必经申请、审批等程序而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用著作 权法保护季节性服饰的可实施性较强,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所以服装设计师在遇到自己的新款设计被仿冒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长 期以来,对服装款式等的抄袭、仿冒行为一直是令服装设计师以及有关知名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仿冒品以低廉的价格融入市场,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针对这 一点,设计师能否成功地维护自身及企业利益关键在于有无完好地保存新款服装的设计图纸作为证据,以便说明自己对某项设计享有著作权。
3.对批量生产、款式具有稳定性的服装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著 作权法保护具有相对的弱点,它的效力只能排除那些有独创性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所以它只能禁止一定意义上的抄袭和仿冒,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 或类似设计。另外,由于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所以往往较难确定一款设计完成的确切时间,这对设计者是十分不利的。
相 对著作权法保护保护而言,外观设计保护是一种相对的强保护,专有性程度远远大于著作权,因为它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均授予权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