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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作者:张凤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其规定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冤假错案;必要性 一、序言
《刑事诉诉法》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条为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冤家错案频出的直接产物。 二、冤家错案的发生原因
我国冤家错案的发生是有着其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背景的。冤家错案大部分是在侦查中造成的,侦查中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有着众多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刑讯逼供。 (2)受传统纠问式的诉讼模式的影响,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公、检、法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这是一种强职权的诉讼模式。
(3)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法律上漠视人权,人权观念的淡薄造成刑讯逼供。 (4)特权思想作祟造成了刑讯逼供。
(5)受口供至上观念的影响,过于重视获取口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口供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首先,口供作为一种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其次,口供很容易取得;最后,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