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汴政办[2012]163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2]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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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市区规范养犬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市区内养犬进行整治规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区域限制、文明饲养”的指导思想,通过整治规范,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机制,将市区规范养犬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轨道,杜绝在市区主要街道和旅游景区的遛犬行为,使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规范养犬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市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范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专门的规范养犬管理队伍,制定本区、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构 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导、区为主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公安、畜牧、城管、卫生、工商、文明办、宣传、食品药品监管、财政、文广新等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按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协同做好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违法养犬行为 2 / 3
进行查处。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监督犬主对疫犬、病犬进行无害化处理;选址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负责收容留检场所的日常管理。
(三)城管部门:受理、查处有关养犬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对放任犬只随地便溺的养犬人,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处罚;对犬只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组织专人集中清扫或监督养犬人清扫。
(四)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整治规范养犬工作进行宣传。精心策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把握舆论导向,赢得社会理解,争取工作主动。突出重点,把握节点,全方位、高密度跟踪报道整治规范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配合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对杨丰宠物市场进行搬迁。
(六)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制度,保证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对犬类管理规范整治工作的系列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舆论氛围。
(九)文明办:负责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广泛学习宣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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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