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
名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股权出质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
2.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发生改变的; 3.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并由本人签名。
◆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
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
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4792401 【投诉电话】 0771-47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