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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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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7〕10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布,同步公布保留在省管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表1、2)。保留审批事项清单之外的项目,我委一律不再审批。 1 / 3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

批,不得以事前备案、实质性备案的形式给企业或群众设置障碍。对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承接部门要把下放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委托管理的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接部门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以我委的名义对外实施。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承担。 三、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计划要求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价格幅度、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承接部门遵照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承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审批结果。对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必要时“叫停”审批。对接不住、管不好的下放、委托管理事项,我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收回管理权限。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资管理领域此前我委已受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本通知中取消事项的,停止审批;属于本通知中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继续完成办理。国家和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价格管理领域属于本通知中取消、下放事项的,待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后正式执行,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241号令”)明确下放的事项,按照241号令规定执行。 2 / 3

附表:1.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保留和部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30日

附表1: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74项,其中:取消25项、全部下放20项,部分下放、委托管理27项,随相应项目管理权限变化同步取消、下放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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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7]1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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