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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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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

为、代理、时效与期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民法学(总题数:35,分数:62.00)

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2013年单选21)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应当平等,据此,应当排除C、D项。A项恋人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故排除A项。本题应选B项。

3.胡某花了1.5万元找刘某算命,后觉得刘某算得不准,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要算命款。对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单选31) A.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B.二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C.二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

D.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而算命形成的关系,民法并不加以调整,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题应选D。

4.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2011年单选22) A.配偶权 B.抵押权 C.邻接权 D.债权 √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配偶权属于人身权的意中,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均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故本题应选D。

5.下列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是( )。(2012年单选29) A.劳动报酬请求权 B.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C.支付租金请求权 √ D.近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不可转让。故排除A、B、D。本题应选C。

6.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2013年单选22)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据此,本题应选B项。 7.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2010年单选31) A.7个月的胎儿 B.满月的婴儿 √ C.会画画的猩猩 D.被诽谤的死者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选项A,胎儿尚未出生,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C,猩猩是动物,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D,既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故本题应选B。

8.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 )。(2013年单选23) A.在自动售货机上买零食 B.接受学校对三好学生的物质奖励 C.将自己的200元压岁钱送给同学 √ D.写了一篇文章并发表在校刊上

A项行为,根据社会实际,可以认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有效,不应选。《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B项不应选。C项,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归于无效,应选。D项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受行为能力影响,有效,不应选。

9.某童星15周岁,其演出收入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该童星未经监护人同意独立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有效的是( )。(2012年单选22) A.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姓名 B.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C.购买价格为2万元的摄像机 D.接受10万元现金的赠与 √

《民法通则》第12条第l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选项D,是纯获利益,故有效。本题应选D。选项A、B涉及行政管理,该活动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应排除;选项C的标的额显然较高,该活动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应排除。

10.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是( )。(2009年单选32) 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 B.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 C.征得其他监护人同意

D.征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同意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本题应选B。 11.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情形是( )。(2012年单选23) A.发生经济情况

B.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 C.经被监护人同意

D.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必须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题应选B。

12.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2010年单选32)

A.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 √ B.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2年 C.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4年 D.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4年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飞机失事属于意外事故,故本题适用该款第2项规定。本题应选A。

1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 000余元。此损害应当( )。(2009年单选33) A.由甲、丙共同承担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 C.由甲全部承担 D.由乙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乙相当于“采石组”的雇员,乙受到的损害应由作为雇主的“采石组”承担。而“采石组”是个人合伙组织。《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尽管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但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的后果,比如不履行劳动安全职责,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应选B。

14.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 )。(2012年单选24)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 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民通意见》第48条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退伙人甲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应选D。

15.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09年单选35)

A.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B.小王与小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转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待甲所建大楼落成时租给乙工作室两间” D.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后,给小明买1台电脑” √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会影响该行为的生效与失效。选项A的约定只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但不影响该保险合同本身的效力。故选项A不应选。 选项B中即使小王与小李不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也是如此。《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该约定构不成“条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房屋是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故选项B不应选。 选项C中的约定仅是期限的约定,而非条件的约定。期限具有确定性,而条件具有或然性。故选项C也不应选。 选项D中所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具有未来性、或然性等特点,故构成条件。本题应选D。

16.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2010年单选33)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是以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本题中所附条件“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若成立,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很显然属于积极的延缓条件。本题应选D。 17.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9年单选36) A.代人书写起诉状 B.代人办理企业登记 √ C.代人整理资料 D.代人看管小孩

在代理中,民事代理人从事的必须是法律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有两点:一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二是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所谓法律效果,是指导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很显然,选项A、C、D的书写、整理、看管的行为均为事实行为。而办理企业登记,属于引起企业设立的法律行为。故本题应选B。

18.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2010年单选34)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达人 √ D.居间人

代理人在代理时,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法人代表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简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做媒介而已。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居闻人自己的意思。本题中,丙只是代甲转告购买意向,因此属于传达人。本题应选C。

19.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2011年单选23) 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 B.由乙支付车款 C.由丙支付车款 √

D.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款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在本案,“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丙未予否认,应当视为丙同意乙为其代理人,乙购车的行为,应当视为丙的购车行为。故丙应当向甲支付车款。

20.下列情形中,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2012年单选26) A.权利人中请仲裁 B.权利人主张权利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起诉 √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选项B、C表述的情形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据此,选项A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本题应选D。

21.2007年12月31日,甲被入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得知凶手是乙。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2010年单选42) A.2008年12月31日 B.2009年4月30日 C.2009年5月10日 √ D.2010年5月10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甲直至2008年4月30日才得知凶手是乙,从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2008年4月30日起算,算至2009年4月30日。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因地震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间(2008年12月5日至12月14日)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时效中止。该耽搁的10天时间应当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故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应当算至2009年5月10日(从2009年4月30日加上10天时间)。故本题应选C。

22.根据法律规定,因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011年单选33)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D项应选。

23.下列选项中,可以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2013年单选27) 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B.当事人提起诉讼 C.权利人提出请求 D.发生不可抗力 √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予排除。《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本题应选D项。

24.多项选择题第51-5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2010年多选51) A.甲被宣告死亡 √ B.乙参加朋友的婚礼 √ C.丙抛弃旧电脑 √

D.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甲被宣告死亡会导致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比如甲的相关亲属关系消灭),故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丙抛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35,分数:62.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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