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
?? 三、论辩和解释的混合理论/第四节 可计算论辩的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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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对话或论辩的形式系统/ 二、基于先例的形式系统/ 三、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 四、构造论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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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可计算论辩理论的优缺点/127
第五章 非形式逻辑的形式化/130
第一节 非形式概念的形式化/ 一、论证概念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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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攻击类型和击败关系的定义/ 四、论证图式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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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解方法和论证结构的形式化/ 五、论证评估理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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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动态性和程序性的建模/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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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论辩术和语用论辩术的形式化/第三节 约翰逊的论证理论的形式化/ 一、推论性核心框架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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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辩性外层框架DT/第四节 诉诸专家的论辩模型/ 一、诉诸专家的论辩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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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诸专家的论辩(扩充)语义/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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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面向综合的研究进路/163
第一节 综合的研究方法/第二节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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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第七章 结语与展望/182参考文献/192
??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
三、诉诸专家的论辩(标记)语义/第五节 未被超越的非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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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哲学、法律论证与逻辑 1
??第一章 法哲学、法律论证与逻辑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法哲学进路
从法哲学的视角研究法律论证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论证理论一度在法哲学研究中占有支配的地位,法律论证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哲学届讨论的前沿和焦点,每届国际法哲学大会都有与法律论证直接相关的专题。至今为止,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一些大牌法哲学家都有与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相关的论述或系统的理论,其中富有代表性的且受到学术界持续关注的有:哈贝马斯(J.Habermas)的交往理性理论、阿列克西(R.Alexy)的以内外部证成构建为核心的法律论证理论、麦考密克(N.MacComick)的以二级证成和后果主义论证为核心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尔尼奥(A.Aarnio)的法律解释的证成理论、佩策尼克(A.Peczenik)的转化证成和深度证成理论等。在这些理论中,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影响最为深远,由于它与哈贝马斯的实践商谈理论一脉相承,因此本节将首先介绍这两种理论。此外,鉴于英国法哲学家麦考密克在国际法哲学界的重要影响力,其关于法律推理的理论为后来的“制度法事实”理论奠定了基础,本书认为他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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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领域的研究是无可替代的,因而本书也将对他的理论作简要介绍。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吸收了很多前人的成果,他在继承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的语言哲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受到乔姆斯基(AN.Chomsky)和奥斯汀(J.Austin)的语言哲学相关理论的影响,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理论,这也是他创建交往理性理论所倚赖的基础。交往理性理论的思想影响了哈贝马斯一生的创作,在其早期的著作《面向理性社会》(1967)、《认识与人类兴趣》(1968)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学科》(1968)中就已经出现了交往理性理论的萌芽,而后在《社会交往的语用学》(1976)、《交往行动理论》(1981年)、《道德意识和交往行动》(1983)以及《交往行动理论的研究和结论》这四部著作当中才系统地建立了交往理性理论。
交往理性理论的核心是如何构造和规范一个理想的商谈情境,这种情景也是其真理共识论建构的必要环境,他认为如果交往不但不会被外在的偶然性因素影响,而且也不会被交往自身的结构的强制所阻止,那么交往就处于一个理想的商谈情境。具体来说,理想的商谈情境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任何能够说话和行动的主体都有权参与讨论。(2)①任何人都有权质疑任何主张。
②任何人都有权将任何主张引入讨论。
(1984)
??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
(3)不存在在商谈内部或外部强制阻止任何说话者行使(1)和
③任何人都有权表达他的态度、意愿和需要。
第一章 法哲学、法律论证与逻辑 3
??(2)当中所规定的权利。①
尽管由这些规则所约束的理性商谈很难在现实商谈中实现,但是它可以作为一种商谈的参照标准,用于评估日常生活中的商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理想商谈。
哈贝马斯区分了作为结论的逻辑层面、作为程序的对话层面以及作为过程的修辞层面。在逻辑层面上,哈贝马斯赞同阿列克西所提出的逻辑规则:
(1)任何说话者的说话不得自我矛盾。
(2)对于任何说话者,当他将谓词F应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将F用于与a在所有重要方面相同的其他任意对象。
(3)不同的说话者不得以不同含义使用同一个表达。②
在对话层面上,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应当在这个层次上达成真之共识,遵循这个层次的规则也就是共同探寻真理的语用学前提。哈贝马斯同样援引了阿列克西关于对话层次的规则:
(1)任何说话者都只能主张他本人相信的内容。
(2)对于论题之外的陈述或规范提出质疑的人有举证的义务。③在修辞层面上,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的过程应当要满足理想商谈情境的要求,也就是说任何说话者都有权利表达自己想说的,没有人能够强行阻止其他人发表自己的见解,即这个层次的规则与满足理想商谈情境的规则相一致。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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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论证学[M].张青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论证学[M].张青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85.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论证学[M].张青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