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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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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魏斌著—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12

----ISBN97875504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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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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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春梅助理编辑:李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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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街55号)http://wwwbookcjcombookcj@foxmailcom6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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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胜翔数码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170mm240mm1375177千字

2019年12月第1版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ISBN9787550426320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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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引 言

作为体现法律理性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方法,法律论证贯穿于立法及司法中的侦查、起诉、庭审等各个阶段,其理论研究是法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和人工智能等相关学科的重要选题。伴随着新的逻辑工具的出现以及实现手段的不断成熟,加之法律论证问题域的不断清晰,程序化和精细化的方法替代了传统的研究方法,逐渐被引入以刻画法律论证并且诞生了诸多各具魅力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些有影响力的成果已经被用于研究证据推理、解释难题、庭审对话以及司法证明等相关问题,同时为支持立法选择、司法判决、解决冲突和分歧以及辅助法律教学等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撑。

无疑,如何构造好的法律论证是立法和司法理论及实践中的难题。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和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成因之一就是坏的法律论证。坏的法律论证将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甚至错误,这也是直接导致刑事冤假错案的主因。客观上,由于重大刑事案件中证据等要素的复杂性,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重要情节往往不易被厘清,构建好的法律论证仍然面临困难,因而亟需新的支撑理论。这也表明法律论证研究在当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进路来看,传统上认为存在三种方法: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法学家和逻辑学家认识到了传统逻辑对于

 2

法律论证理论的表达缺陷,因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这个领域的研究学者更愿意从修辞学和对话理论的视角来研究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非形式逻辑以及可计算论辩理论的快速兴起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们都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形态,都被冠以“论证逻辑”(Argument/Argumentationlogics)之名。①

一、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非形式逻辑兴起的初衷是对形式化方法的批评与反思,这种新逻辑注重从语用的维度来探讨社会生活中的论证,它强调逻辑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应用,而不是局限于抽象的形式系统,并且致力于发展理解、分析、建构和评价日常生活中论证的理论和方法。非形式逻辑进入到逻辑学家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拓展了论证研究的基本论域和理论议题,因而,近半个世纪以来,非形式逻辑研究一直方兴未艾,诸多富有成效的理论成果不断涌现出来。

非形式逻辑发展到今天,形成了诸多有代表性的理论,这些理论的诞生和发展本身就代表了非形式逻辑发展的图景。图尔敏(S.Toulmin)受到“法学的一般化模型”的启发,提出了一个基于司法程序的新论证模型,后人称之为“图尔敏模型”。这种模型不同于形式逻辑评价论证的有效性标准,而是强调了论证评价标准的“领域依赖性”。佩雷尔曼(C.Perelman)重新展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修辞学的魅力,他系统整理了价值论断的论证技巧和证成模式,建构了以“获取听众认同”为主导的新修辞学理论,并成功地将其拓展到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上。约翰逊(R.H.Johnson)与布莱尔(J.A.Blair)构建了语用论证理论,

证,Argument仅表示狭义的作为结果的论证。从形式论证理论的角度来看,广义论证是指论证框架,包括句法、语义及证明程序等内容,而狭义论证仅是其元素之一。

??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 

文中论证概念是指广义的论证(Argumentation),包含了作为过程、程序及结果的论

引言 3

他们认为论证是由推论性核心和论辩性外层两部分组成的,还发展出了论证评估的RSA三角评估标准,即相关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标准。沃尔顿(D.Walton)提出了新论辩术理论,他将对话分为不同目的驱动的六种类型,并且基于该理论重新诠释了论证图式、承诺和谬误等概念。爱默伦(F.vanEemeren)与格罗顿道斯特(R.Grootendorst)建构了语用论辩术,该理论是关于批判性讨论的分析、比较和评估的理论,并给出了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体系。这些理论大多都衍生了关于法律对话及论证的相关理论,例如菲特丽斯(E.Feteris)致力于将语用论辩术应用于研究法律论证,而沃尔顿本人更是极力推崇其新论辩术在法律对话研究中的应用。

二、可计算论辩理论及其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在人工智能与法律等学科交叉发展趋势的推动下,法庭科学的形式化研究主要有三种传统进路:一是基于叙事(nar?rative)理论的进路。如安德森(T.Anderson,2006)等在证据法经典教科书《证据分析》中就提到叙事解释作为案件事实调查的常用手段;又如瓦格纳(W.Wagenaar,1993)等曾著书《被连接的叙事:刑事证据心理学》来专门讨论叙事是如何由证据连接起来的。二是基于贝叶斯理论的进路。如芬顿(N.Fenton,2011)曾在《自然》上发文并论证了贝叶斯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的科学性,他还与尼尔(M.Neil,2013)等合作研究了基于贝叶斯网络的法律论证的一般结构。此外,还有如塔罗尼(F.Taroni,2006)等研究了法庭科学的贝叶斯网络和概率推论。三是通过建模法律对话认定案件事实,它得益于对话逻辑和形式论辩术的发展。如戈登(T.Gordon,1995)的诉讼博弈模型是一种将对话理论应用于建模民事诉讼的对话系统。

近年来,基于可计算论辩理论的进路开始在建模法律论证方面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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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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