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共基础数据库及公共信息服务平
台量子云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SZZFCG-2017447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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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1 内 容 付款人: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付款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付款人付清全部货款。 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宿州3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 2 / 13
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成交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活动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货物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供应商。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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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成交供应商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成交供应商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货物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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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采购人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成交供应商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采购人人员进行培训。
8.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8.1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8.2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8.3项目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8.4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日起满十二个月后无息返还。
8.5对于质量保证期,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采购人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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