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负责养殖场药物使用种类核定、药物使用的确认、药物使用的控制; (16)负责养殖场剩余药物回收工作,对剩余药物重新入库保管,对药物回收瓶、
袋进行确认;
(17)负责养殖场养殖场的日常监督,预防违规操作和违规用药现象的发生; (18)配合做好产品在收购前的抽样检测药物残留;
(19)参与GAP内部审核(检查),负责本部门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关闭。 (20)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
(21)做好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索赔等处理工作;
(22)配合做好对采购原料的标识工作,使追溯系统能顺利进行。 (23)负责产品抱怨的沟通;
(24)负责认证产品的召回工作;
(25)参与GAP内部审核(检查),负责本部门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关闭。 07.3.6 质量监督部
(1)监督养殖场良好农业规范的具体实施;
(2)负责养殖场GAP养殖场的标识和地界管理,协助养殖场改善环境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相关养殖场的化验、检测等工作,反馈养殖场的相关信息;药残信
息收集与更新;
(4)负责罗非鱼养殖技术规程、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的编写; (5)对养殖投入品、养殖用药进行确认,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6)对药物残留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当有疑问时分析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7)养殖场产地环境条件抽样送检;
(8)组织对不合格品的复验工作;
(9)负责原料、投入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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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养殖过程中养殖操作规范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罗非鱼质量安全; (11)负责提出各种作业类文件、记录的更改;
(12)参与GAP内部审核(检查),负责本部门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关闭。 07.3.7品管部
(1)
07.3.8办公室
(1)负责GAP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换页、换版、收回、存档等归口管理; (2)负责全养殖场进出账款的管理; (3)负责垃圾、污染物的处理; (4)
GAP-08 GAP成员管理
(1)GAP组长及成员由总经理以养殖场红头文件的方式授权; (2)GAP组长及小组成员的职责见本手册GAP-08章节中的规定; (3)当GAP小组成员发生改变时,总经理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保证发挥GAP小组
成员的作用。
GAP-09 GAP相关术语和定义
本手册全部采用GB/T20014-2008中的术语和定义。 13
罗非鱼养殖场 文件编号:
GAP管理手册 版次:A.0 发布日期:2010.12.08 4. GAP管理体系----要求
4.1 法规和体系 4.1.1法规的实施
养殖场在GAP管理体系建立时,已识别了与水产养殖有关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国内、国外(进口国)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CIQ、渔业部门等)规定的食 品安全法规、GAP标准的要求,编制了《文昌 水产养殖GAP法律法规标准清 单》;《文昌 水产养殖GAP法律法规标准汇编》。 4.1.2 GAP管理体系
(1)养殖场有完整的组织机构,通过编制各种管理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以保证水
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些部门及职责见本手册GAP-08章节。 (2)为确保GAP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效实施,养殖场制定了相应的书面程序、管理
规范、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对涉及养殖产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的过程进行规
定。详见本手册GAP附件。
(3)GAP管理体系主要控制养殖过程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危害,如物理性危害
(金属异物等)、化学性危害(养殖过程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物等)和生物性危 害(致病性病原菌)等。这些危害可能来自于养殖过程、环境污染以及收获时的 交叉污染等环节。养殖场对此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控制要求,并培训全体员工
自觉执行,养殖技术部负责实施,质量监督部进行监督。
(4)GAP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保留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证据,涉及种苗
来源、投入品使用、捕捞、运输等记录,以方便监督和检查。 (5)GAP管理体系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各个岗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按照《纠
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详见《文件(法规)和记录管理程序》、《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1.3产品追溯
(1)养殖场建立从鱼苗(苗种)到养殖成品销售的可追溯体系;渔药采购到使用过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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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追溯体系;饲料采购到使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
等法规规定,使养殖过程有效识别,并保留记录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详见《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2)当因产品发生抱怨时养殖技术部能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养殖场为产品的可追溯
性的有效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召回演练,保留召回演练的记录。 详见《抱怨处理和产品召回程序》。 4.1.4 内部审核(检查)
养殖场确保GAP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已指派业务骨干参加GAP内部检查员
培训,定期实施内部审核(检查),责任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预防不符合
规定的情况持续发生。GAP小组保留内部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内部检查报告、
内部审核(检查)表、不符合项报告以及整改材料。 详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
-----保障《4.1 法规和体系》实施的管理文件有:
《文昌 水产养殖GAP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文昌 水产养殖GAP法律法规标 准汇编》;《文件(法规)和记录管理程序》;《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产品可追
溯性管理程序》;《抱怨处理和产品召回程序》;《内部审核(检查)程序》。 4.2 场址、设施、设备 4.2.1场址
(1)养殖场养殖区域内及周围、水源上游,无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养殖水
源、生活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保障、交通便利。
(2)养殖场的土地历史情况和环境的沉积物对所养殖的产品不造成危害。 (3)养殖场提供养殖证明、养殖场行政位置图、平面图。
4.2.2设施与布局
养殖场内设施布局合理,养殖区、管理办公和生活区分开。内部、外部通道隔离,
养殖池分布符合养殖要求。见养殖场平面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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