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管理政策 2003-8-1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5-18批准 2001-09-01实施
DB11/T131-2001
、、 亠 前言
尸■ 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 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 要,提出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建国李福生齐放黎小康潘铁树 范立刚卢瑞玲何智元杰王东岭 北京市地方标准 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
2.1 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 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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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 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2 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3 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2.4 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
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2.6 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 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 保安人员基本条件 3.1 政治素质条件
3.1.1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3.1.2 无违法犯罪记 录。 3.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 作。 3.2 业务技能条件
3.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 3. 2.2 具备一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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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 器械技
能。
3.2.5 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3.3 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70m以上,女性身高1.60m以上,双眼裸视0.8以上,无色 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3.4 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
4 服务标准 4. 1 着装
4.1.1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 私外出
时应着便服。
4. 1 .2 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4.1.3 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1.4 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4.1.5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 子、穿
拖鞋或赤足。
4. 1 .6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 变卖、
赠送或借给
他人。
4.1.7 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只准配戴领导机关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 证章,
不准配戴其他
徽章和饰物。
4.2 仪容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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