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重要知识点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上位法与下位法☆☆☆☆☆☆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主要负责人6项安全职责 ☆☆☆☆☆

2.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高危行业-全。其他300以上-全,以下-配人员、委托☆☆☆☆☆ 3.单位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

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备案

5.单位发包项目、出租设备给具备资质单位,签订专门安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 6.多单位同区域作业签协议,定安全管理人员。

☆☆☆☆

☆☆☆☆☆

7.安监部门进单位调资料,当场纠正处罚,排除隐患,查封扣押 8.县以上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建应急救援体系 ☆☆☆

9.安监部门按规定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

10.负安监职责部门人员违法审批验收,接举报不处理,不具备条件不撤销不查处的。降级、撤职。 ☆☆☆

11.(1)未设安全机构及人员(2).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未考核合格(3).未教育从业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4).特业人员无证上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2.违法发包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万以上处1倍至5倍罚款、不足5万处1万至5万罚款、连带赔偿、无安全协议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3.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5000以上处2-5倍罚款,5000以下处5000一2万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与其他人员处5000一5万罚款,撤销机构资格。 ☆☆☆☆☆

14.通用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连带赔偿、关闭、吊销证照、拘留、降职撤职、刑责 ☆☆☆☆☆

15.主要负责人事故未履行调查救援职责,或者逃匿的。处降职、撤职、15日拘留。 ☆☆☆☆☆ 16.安全投入保障主体:厂长经理、董事会、个人投资人 ☆☆☆☆☆

17.与从业人员订立违法合同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处2-10万罚款。 ☆☆☆☆ 18.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撤离权、求偿权 ☆☆☆ 19.进行爆破、吊装作业,需专人监管;遵守规程。 ☆☆☆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

1.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

2.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4.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5.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

6.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7.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8.机动车载人载货不得超载。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

9.(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2).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70km以下时速车辆禁入。 ☆☆☆

10.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作业后交通部门验收方可通行;人行横道线、盲道 11.超限物运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

☆☆☆☆☆

1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3.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

1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15.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

17.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

一二三四级警报采取的措施

18.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本章为考试重点,且考点多变,尽可能都掌握) 《刑法》《解释》

(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3年以下、3-7年徒刑 ☆☆☆☆☆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5年以下、5年以上徒刑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1安全设施条件不符规,3年以下、3-7年徒刑 ☆☆☆☆☆

☆☆☆☆

(4)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35.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规,3年以下、3-7年徒刑

☆☆☆☆☆

(5)不报、谎报事故罪139.2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3年以下、3-7年徒刑 ☆☆☆☆☆

(6)134、135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7)134.135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

(8)139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

(9)139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行政处罚法》

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强制执行:加处3%罚款、拍卖扣押品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4.行政处罚时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发现,不追究。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3).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4).规章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联合考点):☆☆☆☆☆

(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

3.骗取行政可的处罚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病防治法》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4.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5.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 6.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1.女工保护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2.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3.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者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5.单位不得解除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本章为考试重点,且考点多变,尽可能都掌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

3.国家安监总局-央企。省安监-其他。(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住建部-央企,省住建厅-其他。(建筑单位)。 ☆☆☆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企业。 ☆☆☆☆☆ 5.国家煤监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省煤监机构负责其他煤企。 6.发放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许可证

☆☆☆☆☆

☆☆☆☆☆☆

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监察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八)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2.现场检查权、调阅资料权、参加会议权、了解情况权、行政处罚权、紧急撤离命令权、汇报权。 ☆☆☆☆☆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监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监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应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2.非法煤矿关闭(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 3.关闭措施(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

4.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5.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6.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职责:1.提供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工期3.保护安全投入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2.监理单位职责:(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im0l0m3be8wrp7230mk0mq5e7eayt0180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