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
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黔建城通[2012]56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城通〔2012〕56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委、环保局:
现将住房城乡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存量垃圾场普查工作,普查范围为县城以上存量垃圾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位置及点位图、面积、填埋量、垃圾主要成分、陈腐程度、填埋年限、污染治理现状及周边环境状况、是 1 / 3
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二、在普查基础上建立台账,台账内容涵盖普查内容,并对每处存量垃圾场进行唯一编号,编号需在点位图上一一对应。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存量垃圾场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提出存量垃圾治理的工作思路、治理方案、治理后的用途。
四、提出存量垃圾治理工作的近期计划(2015年)和远期计划(2020年),对于环境风险高、治理预期效果明显、治理后利用价值或附加值较大、治理条件充分的存量垃圾场,应纳入近期治理计划。
五、在治理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拟于2013年开工的存量垃圾治理计划表。对列入2013年计划的项目,应抓紧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2013年开工建设。 六、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地区,不得继续在非正规垃圾场或不达标垃圾场进行处理。
七、请各地高度重视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及时进行普查和编制工作计划,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将存量生活垃圾普查表、治理工作计划表等有关材料报送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
八、对此次普查不翔实、未纳入治理计划或治理计划不符合要求、逾期上报的项目,今后将不再受理、也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投资补助。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张乾飞,电话:0851-5360062 省发展改革委 周海燕,电话:0851-5283277 省环境保护厅 潘克金,电话:0851-5573952 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管静雪,电话:0851-6852175 传真:0851-6830806,电邮:53595120@qq.com 2 / 3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
知(建城〔2012〕128号)(略) 2.存量生活垃圾普查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6日
附件2:存量生活垃圾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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