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
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
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
—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
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第6部分 机电
一、 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年产6万t及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 年产6万t及以下煤帮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没有备用电源; (3) 主要通风机高低压电源不是引自同一母线,主要通风机装置没有可靠的双电源供电; (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二、 基本要求
1、 设备与指标
设备与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齐全、合格; (2) 设备综合完好率、防爆率、电缆吊挂合格率、小型电器合格率、矿灯完好率、设备待修率和事
故率等达到规定要求。
2、 煤矿机械
煤矿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械设备完好,各类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2)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置。 3、 煤矿电气
煤矿电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线路;
(2)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电气无失爆;
(3) 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以及井下变(配)电所、主
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的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和安全规程》要求;
(4) 电气设备完好、继电保护设置齐全可靠; (5) 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规范。 4、 机电基础管理
机电基础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 机电设备选型论证、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
程序规范,设备台账、技术图纸等资料齐全;
(3) 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性能测试,在用设备性能可靠;
(4)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现场设备摆放规范、标识齐全、机房、硐室卫生清洁;
(2) 作业规范、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 评分方法
按表6-1评分,总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项目内容中有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
BA= ×D错误!未指定书签。 B-C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 B——本项标准分数; C——缺项标准分数;
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表6-1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项目内容 基本要求 1、 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 2、 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地点符合规定; 标准分值 4 评分方法 查现场和资料。1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得分 一、设备设备与指标证标 (20分)
3、 防爆设备应有防爆合格证 设备完好 固定设备 电气防爆 小型电器 电缆 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 3 查库存和现场,查设备综合台账。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查现场和资料。发现1台不完好不得分 查现场和资料。发现1处失爆不得分 查现场和资料。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现场抽查电缆合格率为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 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5% 2 4 1.5 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 1.5 矿灯 在用矿灯完好率100%,使用合格的双光源矿灯。矿井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的10%以上 1 查现场和资料,井下 发现1盏红灯扣0.3分,灭灯扣0.5分,发现1盏不合格不得分;矿井完好矿灯总数未满足要求不得分 查现场和资料。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0.5分 查现场和资料。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待修设备 机电事故 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 1 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 1
表6-1(续)
项目 项目基本要求 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设备设备更新改造按计划执行,设备大修计划大修1 应完成90%以上 改造 查台账。无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或未完成不得分,无大修计划或完成率 全年低于90%,上半年低于30%不得分 查现场和资料。(1)-(11)基1得为符合要求扣1 分,(12)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 1、立井(斜井)绞车提升:(1)各种保护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二、煤矿主提单绳罐笼提升应有防坠装置;(3)主井提机械(35升系5 升系统应装设定重装置;(4)提升系统通分) 统 信、信号装置应完善,主副井绞车房有能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5)上、下井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