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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河道设计要点
前 言
山东省河流均为季风区雨源型河流,分属黄河、淮河、海河流域及独流入海水系。由于山东半岛三面环海,雨水集中,有利于河系发育,全省平均河网密度为0.24km/km2。山东境内黄河横亘东西,大运河纵贯南北,其他中小河流密布全省,干流长度在5km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10km以上的有1552条,流域面积在200~3000km2的河流有389条。 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下,我省陆续启动实施了一大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较以往相比,全省河道治理呈现大规模推进态势。无论从中小河流治理数量上还是治理投资上,今后几年中小河流治理的任务均十分艰巨,实施好中小河流治理已成为我省各级水利部门面临的一项首要任务。
生态河道治理是在传统的河道治理过程中,在满足河道防洪除涝、供水、灌溉等基本功能基础上,采用生态学原理对河道及其周边水利工程进行合理建设,创造出适宜河道周边水生动植物生存生长的生态环境,营造人水和谐、人水相亲的生活环境。2012年9月18~29日,省水利厅召开水利前期工作培训会,对我省河道生态设计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将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建设具有防洪、兴利、生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河道,保持河道的蜿蜒性、连续性、断面多样性,彰显河流生态廊、景观带等功能,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河道的设计水平,根据省水利厅的要求,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山东省生态河道设计要点》(试行)。
本设计要点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资料、水文、工程地质、治理任务与规模、工程总体布置与建筑物、工程设计、河道绿化与景观和防护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和设计概算等10个部分。
生态河道治理在我省尚属起步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水利厅发展规划处(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27号,邮编:25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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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流,营造人水和谐的生态河道,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山东省河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要点。 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我省中小河流(流域面积50~3000km2)治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流域面积小于50km2或大于3000km2以上的河流可参照执行。
3、本设计要点主要适用于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阶段,可行性研究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参照执行。
4、本设计要点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DB33/1038-2007)、《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财政部水规计[2011]277号)等有关规范规程和文件。
在生态河道治理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要点的规定编制。
一、基本资料 1、自然地理状况
简述河道地理位置、所属区域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土壤植被、河流水系、生态环境等基本自然地理状况。
简述河道历史洪、涝、旱、潮灾害情况。 2、社会经济情况
简述河道及堤防保护区面积、人口、耕地、村镇、文物古迹、交通及工矿企业等基本情况;产值、人均收入等国民经济基本概况;历史洪涝灾害等。 3、已批复的相关规划
简述河道所在市(县、区)与河道治理及生态建设相关的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成果及审查主要结论等。 4、测量资料
根据《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各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表1-2的规定,涉河水工建筑物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的有关规定。 二、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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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工程所在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收集暴雨查算手册或水文图集。
(二)收集以往河道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并加强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分析。
(三)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附近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可优先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根据经审批的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四)应根据类似地区或相邻河流的设计洪水成果,以及治理河段的历史洪水调查分析成果等资料,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五)涉及排涝工程的,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涝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合理确定排涝原则和标准,划分排涝分区,进行排涝水文计算。 三、工程地质
(一)工程地质勘察的适用规范
生态河道治理工程地质勘察可以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 55-2005)中的相关要求。
工程区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可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查图获取。
(二)工程地质勘察的总体要求 1、堤防工程
生态河道堤防工程应按已建堤防工程和新建堤防工程分段分别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明确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新建堤防工程需对比较线路作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 2、护岸工程
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型式,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重力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地基稳定,斜坡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评价;两类护岸工程均应根据河势水流条件考虑冲刷深度。 3、河道疏浚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地质评价的重点是河道挖深或拓宽后改变了原始河流岸坡稳定条件,在水流冲刷浪蚀作用下可能存在岸坡稳定和岸坡再造问题,应根据岸坡岩土体性质、地质结构、抗冲性能等来考虑,地质建议的岸坡坡度应是地质结构上的稳定岸坡坡度,并参考现状稳定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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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比值,当不能保证稳定岸坡成型时宜适当考虑相应的工程措施。 4、穿堤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地质评价的重点是地基渗透破坏和沉降变形等问题评价,规模较小的穿堤建筑物可结合堤防工程一并勘察,规模较大的桥涵闸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实施工程地质勘察。 5、天然建筑材料
堤防工程填筑料一般按就地取材的原则考虑,应重点勘察评价料源的质量和储量。
四、治理任务与规模 1、治理目标
生态河流治理的目标是在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的基础上,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促使河流生态系统恢复到较为自然的状态,改善其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分析河道、堤防工程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河道存在的生态问题,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治理目标。 2、治理原则
(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设计要在河流整体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划指导下,处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处理好与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意与除涝、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衔接。
(2)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生态河流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留足洪水出路,严禁缩窄河道,合理确定治导线和堤距。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河流特点和防洪保护需要,通过方案比选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和措施,注重生态保护,处理好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
(4)外型缓坡化、适度透水性、表面粗糙化、材质自然化、成本经济化的原则。要结合当地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尽可能减少对河流生态及当地环境的影响,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 3、治理任务
根据流域规划或专业规划,综合分析河道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生态环境、文化景观、河势控导、岸线利用等各项开发利用、保护措施对河道治理的要求,在保护与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的基础上,根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河道治理的任务。 4、治理标准
生态河道治理要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其防洪标准一般为10年~20年一遇。设计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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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区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生态河道治理对大江大河的防洪影响,对具体河段的治理标准进行分析论证后合理选用。排涝标准一般为5~10年一遇。
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河道,根据河道治理任务的要求,分别确定河道防洪、排涝、灌溉、航运等设计标准及具有多种任务的河道设计标准。 5、工程规模
合理确定工程规模。河道设计水面线推算应说明计算方法、采用参数和主要成果。对干支流洪水、河湖洪水相互顶托的河段,应分析洪水组合和遭遇情况,进行不同遭遇组合的水面线推算,以外包线作为设计的依据。
河道、堤防及建筑物规模根据水面线推算成果确定。 五、工程总体布置与建筑物 (一)建筑物级别
1、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应按《防洪标准》(GB 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规定执行。
2、穿堤建筑物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 3、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4、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二)工程总布置
1、根据河道治理任务,合理确定河道治导线和各类建筑物布置
堤线、治导线位置及建筑物总体布置要充分考虑河道的生态要求,以不侵占河道行洪通道为原则,尽量保持河道相对稳定的河道弯曲走向,蜿蜒形态,并保留河道内相对稳定的跌水、深潭及应有的滩地,防止河道渠化设计。
2、河道建设或其他项目建设、开发,应保持原有河道正常功能,保持或适当扩大原有水面面积。
3、禁止为了土地开发而对河道裁弯取直。当河道由于弯曲太大影响河岸稳定时,经过充分论证,在满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床稳定的条件下,适当对河道裁弯,原河道占地仍应作为河道保留,不得挪作他用。
4、河道建设或其他项目建设、开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用盖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将河道暗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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