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该茶场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
应纳税所得额=32.65+(20×60%×50%)=38.6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8.65×25%=9.66(万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1.01万元。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且生产精制茶项目所得中初制环节的所得亦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
如果成立由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独立法人),那么在加工精制茶时,收购茶场的自产毛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茶场销售用于精制的自产毛茶收入不仅免征增值税,其所得也可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上例中茶场进行上述纳税筹划后,假定精制茶厂按65万元收购本月生产精制茶的毛茶,则各自应纳税如下:
1、本月茶场应纳增值税=60÷1.13×13%-46×13%=0.92(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
茶场的收入总额为=60+65+(60÷1.13)=178.1(万元) 茶场的销售成本=40+38+(46-46×13%)=118.02(万元) 利润(所得)总额=178.1-118.02=60.08(万元)
其中:自产毛茶和用于精制项目所得=(60+65)-(40+38)=47(万元) 外购毛茶项目所得=60.08-47=13.0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08+(47×60%×50%)=27.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18×25%=6.80(万元)
2、本月精制茶厂应纳增值税=80 ÷ 1.17 × 17%-65 ×13%-1.2=1.97(万元) 假定该厂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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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精制茶厂应纳税所得额=(80÷1.17)-(65-65×13%)-(12-1.2)=1.0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3×20%=0.21(万元)
3、本月茶场和精制茶厂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为=0.92+6.80+1.97+0.21=9.90(万元)
将某茶场的经营业务和茶叶精制生产业务进行整合,成立由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后,通过这样的纳税筹划,茶场和精制茶厂共计节税11.11 万元(21.01-9.90),节税率达52.88%。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案例纳税筹划中,要考虑成立茶叶精制厂的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是否能通过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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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生产企业纳税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