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管办函〔2013〕283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所生产的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自建工地混凝土拌和站(以下简称拌和站)的管理,采用委托生产混凝土方式的拌和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拌和站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应由专门从事混凝土生产的部门或工区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拌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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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对拌和站进行专项设计,确定拌和站建设标准、数量、站址布置等要求,并将相关费用足额纳入概算。
第六条 拌和站建成后须经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式生产。
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经公司批准的拌合站专项设计,对所管辖的拌和站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做好拌和站日常监管工作,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控原材料进场验收、签认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和控制拌合物质量等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办法或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定信息化管理流程。须制定以下基本的规章制度(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增加):
1.管理机构图;
2.工作程序、工艺流程与质量管理制度;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6.搅拌站安全、卫生、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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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8.混凝土配合比控制和管理制度; 9.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 10.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11.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九条 拌和站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条 拌和站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应配备齐全。
第三章 建站与验收
第十一条 拌和站选址和建设须符合国家环水保相关规定,避开易发地质灾害、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水害及其它灾害位置,方便生产和运输。并具备洗车条件并污水统一排放处理。
第十二条 拌和站建设标准、数量或站址布置应符合设计单位提供的专项设计方案和公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改变时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拌和站须采用封闭式管理,站区建围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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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牌。砂石料区、库房、生产区、试验室、办公室区等按功能分区,并设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办公设施应齐全。站内设置牢固、美观的标志牌图,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上墙。拌合楼彩钢房封闭,彩钢活动房必须为防火材料,缆线布置规整。房内有夏季降温和冬季保温措施。料场场地和行车道路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和表面硬化,并满足重载车辆通行要求;场地排水设施完善、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或坑凹现象。食堂、洗手间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砂子、碎石必须实行分区存放,按“储料区”和“合格备用区”分别设置,每个区内须按不同品种和规格用隔离墙分离,在适当位置设置筛分、冲洗设施。“合格备用区”的砂子、碎石须采用牢固的轻钢结构棚架进行三面封闭防护(出料口除外),达到遮阳、防雨、防尘等目的。料棚高度应高于作业机械最高作业高度0.5米以上,并设置夏季降温和冬季保温措施,保证混凝土温度符合要求。存放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排水坡度。各种原材料须按《铁路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08〕44 号)要求进行产品标识,未纳入该规范的,按ISO9000 标准进行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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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标识内容齐全、醒目和规范。经检验不合格的砂、石料要及时清理出拌和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建站前组织现场调查,编制建站实施方案,方案要确定设备配套、场地布局及环水保措施,确保建站安全,保证生产能力满足工程需要,建站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拌和站建设过程进行监控,确认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拌和站建成后须经过试生产,生产数据可正常上传至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后,由施工单位填报验收申请(见本文附件A),报请监理单位初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公司由工程部牵头组织公司安质部、物资部、监理单位共同对拌和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确定拌和站主要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职责,对拌和站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及工作流程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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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