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12]383号)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深证上〔2010〕433号)和《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
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 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