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电厂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度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订本责任制度。 1.总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党支部书记书记、副总理、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渠道,宣传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容,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指导检查各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报道开展情况。
4.人力综合办人力资源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规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告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7号令)制定增加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备案发放管理工作,矿井执行《中华人民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各专业化公司执行《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
安监发[2003]1号);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工会负责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活动。组织负责职工健康疗养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按规定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定期疗养,并建立疗养档案(一人一档);建立工会参与监督检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公开制度,一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6.安技部环保专责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负责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的职业危害管理。负责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对全厂机电设备噪音、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机电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对公司设备防寒防冻、雨季三防、供电系统、高低压配电室的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对公司辐射源、噪声等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7.综合办公室材料专责负责职业安全健康设备的计划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各类资质、证件是
否齐全,是否到省安监部门备案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加强对设备厂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新进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
8.安技部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监督部门、车间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专项督察;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对使用的有毒物品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联系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需要对外委托服务的,报经吉泰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向上一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确保服务质量;负责职业危害公告、公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的技术指导,作业场所防护用品佩戴的督察;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工作负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职工查体,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实现一人一档。
9.各车间对作业场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10.各部室、车间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在本部室、车间的落实工作。负责本部门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部门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根据上级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职工按
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制度2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专责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