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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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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

成果奖励工作的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教高函[2013]7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1.28 【实施日期】2013.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预通知

(内教高函〔2013〕7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要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 1 / 9

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二、申报条件

1.已获得院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成果。

2.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实践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3.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4.已获得过高等教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5.同一所学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1项,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一般不超过2项,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每项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三、申报方式

(一)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各院校要严格按照推荐限额指标(见附件2)进行项目推荐,在推荐中要兼顾不同类型的成果,推荐一等奖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30%,部分本科院校推荐限额指标含高职,未接受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也可申报高职类教学成果。

(二)申请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件4)、教学成果总结报告、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档(PDF格式);

2.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及电子 2 / 9

档(PDF格式);

3.其他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

4.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除纸质材料外,第1至3项电子版应制成CD-R光盘一张。《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可登录内蒙古教育厅网站(www.nmgov.edu.cn)下载。 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做好备份。

请各高校将以上材料和正式推荐公文、汇总表一并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我厅只接受学校集体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超过一个以上的成果要排序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申报。 联系人:贾云 电话:0471-2856605 邮箱:nmggj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内蒙古教育厅高等教育处(010011) 附件:1.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推荐限额指标 3.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推荐成果汇总表 4.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申请表

5.《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申请表》填报事宜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1:

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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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4 / 9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

区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自治区教学改革立项和“质量工程”建设且成果显著的项目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5 / 9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教高函[2013]7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1.28【实施日期】2013.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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