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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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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拟作出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目的在于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

据悉,条例草案拟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多项激励措施,例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可以依法依规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信用信息是与守法、履约状况相联系的客观记录,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属信用信息。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条例草案拟将一些与信用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血型、病史、指纹等划入禁止归集的范围。同时,条例草案拟将部分与个人信用虽无直接关联但可能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性信息划入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的范围。

据了解,辽宁省制定社会信用条例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已经较为扎实,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下一步,将认真做好涉及信用立法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做好我省社会信用立法与国家立法工作的动态衔接,以保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拟作出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目的在于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据悉,条例草案拟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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