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纪律,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作息时间 行政人员:工作时间:
十一后
上午: 8:00 —11:30 时 下午:
13:30 —16:30 时 第三条: 法定假期
(特殊岗位除外)
1、元旦 1 天 2、春节 3 天 3、劳动节 3 天
4、国庆节 3 天 第四条: 员工请假分
下列六种情况
1、事假 2、病假 3、婚嫁 4、产假 5、丧假
6、探亲假 第五条: 考勤管理 1、行政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管理。 2、为便于掌握各部门职工出勤情况,
职工外出人员情况报送综合办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有谎报行为的, 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和
部门领导的效益工资。
第六条: 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
五一后
上午: 8:00 — 11:30 时下午:14:00 —17:00 时
每月 30 日前被考勤部门将
1、员工无论何种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的职工应同时 提供医
院诊断书履行休、销假手续。
2、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送到综合办备查。如因 特殊情
况不能当面请假的, 可电话请假, 第二天由本人或亲属将请假 单补好,履行审批程序后送到综合办备查,不得口头捎假。
3、对职工请病(事)假相关手续及准假权限做如下规定: 对职工请病
(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 对职工请病(事) 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厂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厂长批准;中层 领导请假由厂长审批。
4、职工请事假一天不发放当月效益工资。
(一)事假的管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的, 均按旷工处理。 2、一个月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 2 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 3 天; 一年
内累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 7 天。
3、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病假的管理
1、员工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履行
审批程序;病假时间以诊断书开具的时间为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工资按档案工资 50%发放,病假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3、病假到期后,如不及时补交病休诊断书或其他请假手续而不
到岗上班者视为旷工。 对因病在医疗期结束后确定不能到岗的可解除 劳动合
同。
对于弄虚作假, 以病假的名义不到岗上班, 且在外从事其他非企 业 所属业务活动者, 一经发现即刻予以除名, 并追缴病假期间的工资所 得。
4、看病给假不超过半天(一个月限 2 次),不影响工资,超过半 天,
按事假办理。
5、试用期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若 身体状
况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企业可予以解聘。
(三)婚假的管理
正常年龄婚假天数; 3 天(包括周日) 晚婚年龄婚假天数; 17天(男
25 岁,女 23 岁)(包括周日) 婚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
(四)丧假的管理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等)死亡需要 请
假时,给予五天丧假(不包括往返路程) 。祖父母、外祖母、岳父母、 公婆死亡,丧假三天。丧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 往返路途的车、 船、飞机等交通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的管理
1、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 90 天内),凭 医院
证明,难产的可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 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指定医疗 部门诊
断书,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 十二天产假: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外怀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