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园博园(一期)建设涉及中国水泥厂有
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因江苏省园博园项目建设需要,对江苏省园博园一期建设涉及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590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江苏省园博园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江苏省园博园项目选址范围位于汤山北部片区,北至京沪高铁、南至黄龙山、东至002省道、西至122省道。本项目征收范围涉及证号为:1、苏(2017)宁江不动产权第0113178号,宗地号:320115002010GB00007;2、江宁国用(99)字第0183号,宗地号:320115002010GB00009;3、宁江200610862,宗地号:320115002021GB00001;4、宁江200603153,宗地号:320115002021GB00005;5、宁江200603362,宗地号:320115002021GB00006;6、苏(2017)
宁江不动产权第0089245号,宗地号:320115002021GB00007;7、因项目建设,部分地块压红线,企业自愿申请提出纳入征收补偿范围(1、宁江200602991,宗地号:320115002021GB00014;2、宁江200610235,宗地号:320115002031GB00001。(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基本情况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位于棒槌山西南侧,占地面积约为 1327908.3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9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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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2.对依据相关文件政策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调查登记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七、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非住宅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 (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4)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6)热水器拆除补助费:500元/台(如征收安置房为高层,太阳能热水器每台再补助20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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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补偿。八、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十、征收实施步骤
1.自发布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2.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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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征收实施单位
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 十二、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的60日内 十三、其他事项
1.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按相关政策执行。
2.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等相关规定的奖励。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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