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高行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
法定代表人刘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34号。
委托代理人龚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01级法学院双学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
法定代表人朱安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34号。
委托代理人龚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01级法学院双学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钱怀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2区20座203单元。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法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诸城路20号人才交流中心。
上诉人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上诉人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简称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龚建华,上诉人南风集团淮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龚建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胡文辉,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洪泽银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马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洪泽银珠公司是“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1年8月17日,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和南风集团淮安公司、2001年12月14日,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简称地科院勘探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528号无效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均是:“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无效决定中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洪泽银珠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5日,洪泽县化工(集团)总公司(该公司因企业改制,变更名称为洪泽银珠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8月15日,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99114212.8。2002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洪泽银珠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钻进一个目标井(1);
2)钻进一个连通井(2),该连通井(2)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1)连通;
3)向连通井(2)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
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所述的第1)步骤中还包括利用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的步骤。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目标井(1)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根据其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
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
洪泽银珠公司提交的“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申请文本的内容与公开文本的内容一致。该专利于2000年1月19日公开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是:“芒硝矿双井水平钻孔连通水溶开采法,其特征在于它以钻进一个深达矿层的单井为目标井,再行钻进另一井,该井上段为直井,中段开始定向造斜趋向目标井,下段沿矿层底板走向呈水平状连通目标井,且其终端与目标井终端位于同一矿层中,实现两井连通。”
2001年8月17日,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以“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相对于公开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9份附件和9个附录作为证据。其中:附件1(简称对比文件1)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工具书,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2月出版的《制盐工业手册》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824-828、840-844页。其中第824页第2一4行16记载了“油(气)垫法是利用油(气)不溶解盐且比水轻的特性,在钻井水溶开采的建槽或生产过程中,定期向井内注入油料(原油或柴油)或气体,形成油(气)垫层,以控制上溶,增加侧溶,扩大溶腔直径,掌握采矿高度,提高采卤能力”。附件2(简称对比文件2)是刊登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