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8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8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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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的通知》(国发 〔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难和医保关系转移难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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