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时间管理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依法保障员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并予以高度重视。须指定专人协助人事行政部进行考勤、休假、加班的计划、统计、协调及管理,做到准确及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人事行政部负责全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的统一管理,检查考勤休假规定的实施情况,真实有效地掌握员工考勤休假状况,并以此作为员工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第四条工作时间
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以及自身经营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
(一)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六,每天7小时,共42小时,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正常上班时间为9:00-17:00,中午1个小时的午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必要时公司可调整上下班时间和午餐时间。
(三)员工上下班时间以打卡时间为准,员工应每日上下班自觉打卡。如员工因公务外出而未打卡的情况应在未打卡次日书写未打卡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未打卡情况说明须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四)上班时员工应提前到岗,保证按时正常开展工作。 (五)特殊工作制
因经营特点和员工所在岗位的特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公司经申报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管理、信息传达及与员工的沟通,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到公司指定地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否则视为旷工;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应每日上下班自觉打卡。
第五条缺勤管理
(一)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员工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填报《考勤汇总表》,经本部门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部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每月5日前将《考勤汇总表》递交人事行政部作为薪资计算依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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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节假日可延后一个工作日)
(二)员工因公务需外出一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在前台保安处填写《工作时间人员外出登记表》;缺勤半天以上的,需事前填写《缺勤审批表》,注明缺勤原因及时间,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部门考勤管理员(蓝联)和人事行政部(白联)备案。缺勤审批权限如下表:
缺勤审批权限 缺勤审批 缺勤人员 副总经理 总经理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 (副)总经理签字确认 其他员工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缺勤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递交《缺勤审批表》的,应及时电话通知相关负责人,得到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凡未按要求办理缺勤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不发放工资,凡无故旷工者,公司按照《员工纪律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惩戒。
第六条迟到
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1个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除本月满勤奖超过1个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当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者,按事假一天处理,超过3次不满6次,按1.5天事假处理,超过6次不满9次,按2.5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情况应由部门考勤管理员在考勤统计表上如实记录。
第七条早退
员工在下班前,需提前1小时以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可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早退,早退一次扣除本月满勤奖。当月累计早退3次以上者,按事假一天处理,从第4次开始,每早退一次按事假半天处理,以此类推。早退情况应由部门考勤管理员在考勤统计表上如实记录。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早退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因私外出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不得已的情况下需得到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离开,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可按年休假处理,年休假已休完的按事假处理。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九条因公外出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业务上需要外出办事或出差1天以上的,需申请公假,填写《缺勤审批表》。出差人员需同时按照《差旅费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休息及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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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除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假期类别有:年休假、病假、事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奖励休假和其他休假。以上假期除婚假、产假外均按实际工作日(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休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日。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无须履行请假手续。 部分公民休假,员工可享受而未休的,公司不予补假也不计算加班。
第十二条 年假
(一)年假的计算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假当年有效。 (二)员工每年享受有薪年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从当年1月1日开始计算当年之前加入公司的员工在本公司应享有的
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司龄 累计 工作年限 1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0天 ToTAL:5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0天 ToTAL:10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0天 ToTAL:15天 2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1天 ToTAL:6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1天 ToTAL:11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1天 ToTAL:16天 3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2天 ToTAL:7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2天 ToTAL:12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2天 ToTAL:17天 4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3天 ToTAL:8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3天 ToTAL:13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3天 ToTAL:18天 5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4天 ToTAL:9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4天 ToTAL:14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4天 ToTAL:19天 6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10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15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7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6天 ToTAL:11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6天 ToTAL:16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8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7天 ToTAL:12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7天 ToTAL:17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9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8天 ToTAL:13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8天 ToTAL:18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10年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9天 ToTAL:14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9天 ToTAL:19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10年以上 法定年假5天 额外年假10天 ToTAL:15天 法定年假10天 额外年假10天 ToTAL:20天 法定年假15天 额外年假5天 ToTAL:20天 10年以下 10年-20年 20年以上 (四)员工在第一年进入公司的,入司办理报到手续时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的材料,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应届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年假。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同于本条第(三)项计算方法。
(五)员工离职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应享受的年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
实际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员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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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的实际应享受年假天数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折算后的天数包含法定年假及额外年假;
若员工应享受额外年假未休完的,公司将不给予补偿,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若员工实际休假天数超过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公司将按事假处理。 (六)年假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 确因工作需要员工未在当年使用完法定年假的,应在当年度最后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未能使用法定年假的书面说明报告,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延后到次年度使用,但必须在次年度1季度内使用完。申请延后年假审批权限如下表:
申请延后年假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申请人员 (副)总经理 人事行政部、总经理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 (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签字确认 其他员工 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副)总经理签字确认 - 公司安排员工休法定年假,但员工确实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法定年假,需提交书面说明报告,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
(七)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对当年度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作具体安排,以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申请年假时,自动优先适用法定年假,员工不得选择先使用额外年假。
第十三条 病假
(一)员工因健康原因可以申请病假。
(二)员工休病假1天(含)以上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三)员工每年病假待遇如下:
1、员工在工作满一年的次月起享受每年1天的带薪病假,工作每增加1年带薪病假增加1天,最多不超过5天。
2、病假超过5天,不超过30天(含),薪资以80%比例计算发放。
3、病假超过30天,不超过90天(含),薪资以40%比例计算发放(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病假超过90天,在医疗期内薪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5、病假超过医疗期公司不再为员工发放薪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病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员工休病假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满后, 能从事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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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5-10级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费。公司医疗期规定如下: 本公司工龄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总计 10年以下 考核区间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医疗期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考核区间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试用期—5年 5 -- 10 年 10 – 15 年 15 – 20 年 > 20 年 备注: *1个月以30天计算.(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考核区间表示在任何考核区间规定的时间段内所休病假累计的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第十四条 事假
(一)员工因处理个人紧急事务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薪资。
(三)员工全年累计休事假天数不得超过10天,否则视为旷工;试用期内累计休事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否则试用期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婚假
(一)婚假天数
员工本人在入司后结婚登记的,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可一次性申请带薪婚 假3天。晚婚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增加7天。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婚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婚假申请程序
婚假应提前2周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批准后凭结婚证书复印 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死亡,经出示证明可以一次性申请带薪丧假3天。员工亲属(本人及配偶(外)祖父母、本人及配偶兄弟姐妹)等死亡,经出示证明可以一次性申请带薪丧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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