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一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经查,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目前处于清算程序;B公司未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
案例二:
涉及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而追加被执行人
C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均已缴足出资。后生效判决判令C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D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发现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至E公司。张某、王某对此辩称系因C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D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案例三:
涉及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F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后注销F公司。在F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四:
涉及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而追加被执行人
因公司改制需要,被执行人G公司的部分财产被国资委划拨至H公司,作为J公司对H公司的出资。执行程序中,G公司的债权人以无偿接受财产为由申请追加H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难点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执行当事人,属于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扩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如何确保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
(一)
债权转让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认定难
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有利于提升不良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处置效率,但部分申请执行人因其尚处于清算程序或存在未结诉讼,债权转让存在转移资产、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实践中,对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难以认定。
(二)
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及责任范围认定难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通常在执行程序中以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瑕疵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认定,不仅要结合证据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还要综合考虑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认定难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将无需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公司已进行依法清算。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公司是否依法清算,以及登记文件中关于“未了事宜”的认定与理解存在分歧。
(四)
追加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认定难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偿划拨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作为出资设立新的公司并登记为
股东。由于对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是该第三人还是新设立的公司存在分歧,实践中对被追加主体的认定易发生混淆。 三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审查的基本原则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中,法院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法院在审查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
变更、追加事由法定原则
法院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应当是依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由须符合《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突破该司法解释而直接援引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得直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在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直接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
公开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原则
该类案件涉及执行当事人重大的权利义务变动,法院一般应当公开听证以保障当事人、第三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程序权利。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以提升执行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兼顾原则
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深化内分改革的基础上,法院对法律关系清晰、有法定证据、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以及当事人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减少后续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防止相关当事人利用周期较长的诉讼程序拖延和规避执行。
(二)
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司法实践中,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受其权利的继承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或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二是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1
因权利继受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至第8条规定,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审查权利继受方的主体资格。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继受主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如果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法院应审查该主体是否放弃继受权利;如果该主体未放弃继受权利,则变更申请应由所有继受主体共同提出。
(2)审查发生权利继受的事实。法院应审查原申请执行人死亡或依法终止、合并、分立等法律事实。 2
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首次将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受偿情况。法院应审查申请执行人对外转让的债权是否已受偿。如该债权已完全受偿,则不存在继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要。
(2)审查转让的标的债权。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标的债权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否一致。同时,为了维持正常的执行秩序,防止引发新的纠纷,法院还应审查申
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互负义务的情形,以确保所转让债权属于无其他负担的单纯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享有金钱债权的同时,还负有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过户等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互负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转让的债权亦不属于无权利负担的债权,一般不予变更申请执行人。
(3)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首先应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且对债权转让无异议;其次应审查申请执行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通过转让债权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法院应结合债权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开市场挂牌转让等)、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申请执行人是否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债权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如案例一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下,违反清算程序且未经清算组织确认,将其享有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股东B公司,以抵销其对B公司的其他债务,损害A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法院对B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三)
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集中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至第25条,追加的对象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补充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承诺范围内的清偿责任等。该类案件的审查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确定追加申请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二是审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三是审查被追加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义务;四是审查被追加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1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审查要点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主要审查:(1)法院是否已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2)在存在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均不足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