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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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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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氧气的连续稳定的供应,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设备事故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备事故分析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与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车间负责组织一般设备事故的分析及抢修。
第三章 设备事故的定义、分级
第四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环,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受严重影响,或由于本岗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氧气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一)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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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生产过程中易损件及大宗消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三)生产工艺事故,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厂房、构筑物损坏者;
(四)交通事故,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第六条 设备事故分级
(一)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24小时及以上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者。
第四章 设备事故的统计与上报
第七条 事故统计。事故次数、事故发生时间、影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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