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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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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名称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3 发行违禁出版物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自由裁量幅度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 5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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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6 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7 8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的; (二)----(十一)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下罚款。 9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略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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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10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实施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略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十一)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三)略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十一)略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自由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1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6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第一次发现 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四)略 第二次发现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第三次发现 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十一)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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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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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第一次发现 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一)----(五)略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次发现 (七)----(十一)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六)略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八)----(十一)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七)略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十一)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4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5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6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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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权力名称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3发行违禁出版物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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