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中“控制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和招牌,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和招牌,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第(二)项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禁止设置光源类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在路灯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刀旗)只允许设置与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公益广告,不得设置与公益活动无关或任何形式的商业内容。
在多个重大节日或活动同时进行时,位于城市门户地区、重要交通干道上,依附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一个节日或活动的广告内容;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九条中“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置权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条中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机关备案。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和轨道交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机关申请。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应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机关审核和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审核和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
(五)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车身外侧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第三十四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