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交底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GF—1999—0201)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GF—2000—02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参建各方约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监理单位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安全监理的依据与本条适用;
2)监理合同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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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合同第十八条(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三、安全监理的方法
1、 日常巡视 通过日常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 ,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指令,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2、进行安全检查 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组织规模较大的月、季、季节、节日及专题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时,监理单位要跟踪介入检查,同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3、监理例会检查督促 由施工单位在监理例会上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做专题汇报,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控制的措施和施工部位.
4、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可根据工程施工部位、危险程度 及必要性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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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5、发出口头指令或文书指令及信函
1)口头指令 现场巡视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补救及需紧急停止施工来不及发文书指令时,可即时发口头指令;重要事项24小时内补发文书指令.
2)工作联系单 如发出口头指令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后,施工单位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
4)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紧急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整改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复工.不属于特别紧急情况的,可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发《工程暂停令》.
5)安全隐患报告书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报告建设单位的同时,可向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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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交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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