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资源的拍卖中,常采用创新的征集拍品的方法。例如,冠名权、广告发布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二、 审核项目
拍卖人征集到拍卖标的后,要对拍卖标的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核。核实委托人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这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拍卖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一) 核实
1. 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应该向拍卖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其身份。若委托人是自然人,应向拍卖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我国政府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若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拍卖人提供其有效法人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请他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委托人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拍卖人都应当在签定委托合同之前对其仔细核实。但核实不同于调查,不能过分夸大拍卖人核实义务的程度和范围,核实一般上仅能从表面上去判断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核实拍卖标的。委托人应该按照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所有权和处分权证明文件包括:能够说明权利的原始凭证、财产证书、司法判决书或者裁定、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授权证书或审批证书等。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符合拍卖人的要求,证明过程应强调诚实信用,证明结果应当尽可能地充分说明所有权和处分权。拍卖实践中,核实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权利的难度要远大于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在许多情况下,委托人除占有拍卖标的外,很难拿出拥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劝的凭证。此外,当拍卖标的上存在第三方权利时,如果委托人不说,拍卖人几乎无法核实。为此,拍卖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委托人之保证”。
(二) 鉴定
鉴定并不是委托拍卖的必经程序。只有拍卖人认为需要时,才进行鉴定。鉴定有拍卖人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的目的在于揭示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给拍卖人更准确的判断。拍卖人可以根据鉴定结论来决定是否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 评估
评估也不是所有委托拍卖的法定程序。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拍卖企业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评估单位的资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等。
三、 洽谈合同
洽谈合同,即拍卖人和委托人就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内容进行商谈,以达成一致,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否则洽谈终止。谈判是一门艺术,拍卖人应审时度势,正确把握时机,既不可为了争取委托而盲目接受委托,又不能因为有风险存在而将人举之门外,以至尚失商机。
洽谈合同的内容可以按照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商谈。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给委托人一个较为专业、合理的保留价,但应保证委托人的保留价的决定权独立充分的使用;
2. 佣金是拍卖企业生存的基础,拍卖行业在对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应在一个交为合理的范围内,佣金过高回造成外界对拍卖服务含金量的置疑;佣金过底不仅会造成恶意竞争,更不能保证拍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 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4.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移交的方式、时间等。
四、 签定合同
签定委托合同是拍卖人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程序中要做的最重要的事项。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入拍卖程序。 委托拍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拍卖合同。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委托拍卖合同
在拍卖委托阶段,从市场定位和拍卖委托主体的规范,到拍品征集,在到委
托拍卖合同的洽谈,其最终的目的是委托拍卖合同的签定。签定委托拍卖合同,一方面标志着拍卖委托阶段的结束;另一方面确立了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拍卖企业应重视委托拍卖合同这一关键环节,为其后拍卖操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在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当尽量周全,将权利义务阐述清楚,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 委托拍卖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共同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签定的确立起委托拍卖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人和拍卖人约定,由拍卖人以拍卖的方式为委托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于他人,委托人支付佣金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和有偿性合同。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点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思考: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案情:
2005年10月8日,某拍卖公司提前介入破产清算组,开展财产清理、分类工作。2005年11月25日,该拍卖公司与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合同后,即开展正常的拍卖活动。因破产财产的价值较高,清算组主要负责人多次向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不恰当的要求,在遭到该拍卖公司拒绝后,清算组拒绝向该拍卖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破产财产评估报告。12月2日,该拍卖公司在报纸上正常发布拍卖公告,于12月10日如期举行拍卖会,但因种种原因该拍卖会流拍。
2006年1月5日,清算组以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清算组成员有辱骂、威胁等行为为由,对该拍卖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拍卖公司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即向清算组发函,对其违法违约的行为予以谴责,并向法院相关领导反映此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拍卖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请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
2006年7月26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9月28日下民事裁定书。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改变原告诉讼地位,将原告人身份变更为申请人。该拍卖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原告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如认为原告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
该拍卖公司认为,委托拍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而红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 问题:
1.该公司以民事主体身份提起诉讼是否妥当?法律在这方面是否有规定? 2.清算组是否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该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4.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和行纪合同都应当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二者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拍卖合同中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拍卖法》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即表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拍卖法》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的规定,也明确表示在拍卖中,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成交合同对委托人可以发生直接效力,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还应当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其次,在拍卖业务中,拍卖人可以收取佣金,但不能够赚取差价,这也是拍卖委托合同和行纪代理的区别。委托拍卖合同和行纪代理提供的服务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拍卖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在拍卖中,拍卖人不发生物权转移,没有将标的物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在交易中保留价的确定由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等等,综上,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始终受到委托人的意志控制。
最后,委托拍卖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另外一个区别是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拍卖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时,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另外,在现行拍卖活动中,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拍卖,委托方一般不支付佣金,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上述均为委托拍卖合同和行纪合同的显著区别,因此,人民法院做出拍卖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判断是正确的。 二、《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规定明确,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导致拍卖活动因失去实现拍卖的标的物,而使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现这种情况,委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委托合同建立以后拍卖人因拍卖发生的费用,如公告费、宣传费、招商费、场地费、人工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该拍卖公司与委托方破产清算组在委托拍卖合同建立以后,不管是否出现过辱骂威胁等行为,只要合同一方对对方失去信任,即可在拍卖前解除双方的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主张解除的一方或者明显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对此,该拍卖公司可以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二、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是由一系列条款构成的,合同的内容可能有粗有细,条款的设置可能有多有寡,但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是不可缺少的。 (一) 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定内容
拍卖法地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住所、名称。该条款确定当事人及其有关信息。委托人和拍卖人是委托拍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故合同当事人条款应明确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住所、名称。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例出姓名,并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出起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以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合同当事人条款说明了交易双方及其地位,此条款要求准确、真实。
2.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该条款旨在对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客观的陈述。拍卖标的条款的内容由委托人提供。但拍卖人可以要求委托人作具体陈述。拍卖标的的条款宜具体、准确,切记作不实
陈述。
3.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该条款确定保留价公开或是保密问题。虽然从权利归属上说,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但由于保留价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拍卖的成败,所以拍卖人会积极参与提供意见,进行协商。从合作关系上考虑,委托人应尽量可能的尊重拍卖人的意见,充分利用拍卖人在长期拍卖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同时拍卖人也应尊重委托人的权利,切记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保留价一经确定,须以具体数字表示,同时应明确是公开的保留价还是保密的保留价
4. 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会举行的时间通常以具体的年、月、日、时表示;如果在委托阶段尚难以确定具体时间的,也可将拍卖时间确定在一个较短的期间内。拍卖的时间和地点需要双方协商,充分考虑双方的要求,以恰当为宜。
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事先就确定好拍卖的时间,那我们可以和委托人协议,或者签定一个大致的时间,只要委托人同意双方的约定,就可以按约定的内容签在合同里面。
5.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该条款意在确定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或者转移拍卖标的的时间和方式。为举行拍卖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交付的时间应当定在合同签定后,展示拍卖标的之前,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的方式可视拍卖标的的性质及是否方便转移保管而有区别;拍卖标的是一般动产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送到拍卖人指定的存放地点,交由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转移和保管的物品的,双方可约定不转移拍卖标的的存放地点,但移交拍卖标的的管理劝,或者仍由委托人管理,但应为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提供方便。
6.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该条款意在明确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和费用的比例、数额,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双方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合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例的原则确定。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票据支付、从拍卖所得中扣收、另行支付等方式。拍卖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待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将确定的佣金从拍卖所得中扣除。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拍卖实践中通常以一个确定的日期为准设定期间,支付应当在此期间内完成。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该条款意在确定拍卖人所得支付给委托人的方式和期限。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价款支付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支付。拍卖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拍卖人在扣除佣金后,将余下的拍卖所得支付给委托人。价款的支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拍卖实践中通常以一个确定的日期为准设定期限,支付应当在此期间内完成。
8. 违约责任。该条款意在确定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应针对委托拍卖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例如,委托人不旅行对拍卖标的的保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不履行支付拍卖标的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违反约定撤回拍卖标的的等;或者拍卖人不履行相关保管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拍卖人不履行约定的拍卖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