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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基础教程第六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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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课件

各位同学好:

请允许我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赵沧,第19期国家注册拍卖师,来自贵州翔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的春天,我参加了贵州省拍卖行业第一期从业人员培训,今天,受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委托,我将与各位一起,共同学习拍卖基础教程第六章及第七章课程内容,希望各位通过这次学习,能够对拍卖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拍卖的基本概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熟悉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为各位在以后的拍卖工作中应用拍卖相关知识做好拍卖经营活动打一个基础。

我国拍卖事业的全面恢复始于1987年,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除此之外,还有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拍卖人的,只有《拍卖法》中有部分内容对拍卖活动中其他当事人做了规定。“现行《拍卖法》更像重点对拍卖企业的规定。”“拍卖法是拍卖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定的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实施至今,拍卖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复杂程度超出了原《拍卖法》规定的范围,很多条款都需要细化。”

《拍卖法》只有69个条文,还包括3个附则,其中还有一些管理规范,所以对当事人的规定并不是特别详细。而《合同法》428个条文,关于‘买卖合同’就有从130条—175条之多。法律中规定不够细,就会给判决带来困难,遇到实际问题时就要靠裁判者来具体分析。

《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拍卖法中关于对拍卖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多,对委托人和竞买人限制较少,并且不够细化。

《拍卖法》从总体上讲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一种合同类型。拍卖法属于“买卖合同” 中的特种买卖,所以适用民法规范。如果《拍卖法》没有规定,适用《买卖合同规定》,依次扩大《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如果还没有,就按照“民法几项原则”来处理。

因此,对拍卖活动的经济性质与法律性质的学习,对于每名拍卖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在工作中加深我们的认识,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与业务能力,避免法律风险,维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权益。

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

第六章 委托人与拍卖委托

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法规范拍卖行为的。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拍卖法规产生,拍卖就不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均可在法律模型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和判断标准,因此,成为拍卖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和运用拍卖法规,熟悉拍卖的法律关系,依法开展拍卖经营,并在拍卖活动中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各位看一个logo,这是我们贵州翔泓拍卖的logo:

我们以此来说明,在拍卖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左边的圆环是委托人,右边的圆环是竞买人以及买受人,中间的是拍卖人,拍卖企业作为中介,通过为委托人、竞买人的服务,赢得拍卖委托,实现拍卖成交,完成拍卖标的从委托人到买受人的商品交易过程,将服务转化为利润。

理解了这个关系,就能理解拍卖工作从哪些环节做起,就能定位好自身的位置,树立服务制胜的观念,通过优质服务承揽拍卖委托业务、完成拍卖程序,拍卖企业在这一流程中实现经济利益,积累经营经验、提升服务能力,才能真正的得到发展。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那么,我们通过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委托人的相关条款,来进入本次学习。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一节 委托人

一、 委托人的含义和类型 (一)委托人的含义 (二)委托人的类型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其在拍卖活动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共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

依据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主要分为三种: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他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条件的限制。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公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年龄上说,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精神健康状况上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思考:一个17岁的公民,委托贵公司拍卖,是否可以接受?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主要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联营组织、合伙企业、派出企业的管理人、设立法人的筹备组织等。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拍卖。 “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所作的唯一有权解释),它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列举其种类:(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

作为与法人组织相对应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必要条件有:(1)、依法设立,即设立该类非法人组织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为前提,且其设立程序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设立目的、活动范围相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规章和/或设立人协议;(4)、有享有处分权的相对独立于设立人的财产或经费。 思考:破产管理人属于委托人哪一类型?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是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的几种代表性观点:1)代理说。它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属于清偿程序,本质上是非诉程序,重在解决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2)职务说。职务说强调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与破产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将破产管理人视为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3)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破产财团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破产财团在破产程序中被人格化,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财产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破产法》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在此我们理解其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承认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破产管理人有自己的公章,并以其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理。破产

管理人也得到法律的确认。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法律制度上拟制的主体,由多人组成,有内部分工,有相应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内部组织:对外以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联系,属于私法主体的范畴。

二、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委托拍卖权。委托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有选择拍卖方式和拍卖人的权利。委托人的委托拍卖权来源于其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拍卖市场是竞争的市场,拍卖人依赖自身的优质服务和信誉吸引客户,拍卖人的服务各有特色,委托人可以根据拍卖标的性质和拍卖人的服务特色进行选择,委托人的选择过程就是其行使委托拍卖权的过程。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拍卖手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的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提供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3)拍卖人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实,确定接受委托的,要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从而完成委托拍卖手续。

在审查了委托人的资质之后,委托人是否拥有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拍卖人切不要因为急于取得拍卖委托而疏忽这一点。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是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任何国家和社会,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和组织在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确认产权等权利。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财产),变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主要权能。所有权人通过对财产的消费、抛弃或出卖等,将财产所有权消灭或转移给他人。所有权人通过出租、保管等合同将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对其财产设定物权(抵押权,典权等),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亦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以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承运人依法处理逾期并经催告但无人认领的货物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十分重要的权能。具有这种权利委托人才能将其委托拍卖,因此法律要求委托人应当提交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

案例:

农业银行大连分行6.6亿“亏本”贷款背后 2006年6月22日,中国农行大连分行以快递方式,向总行呈送了《关于抵债资产华顺大厦形成过程及拍卖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两个月前,大连分行将大连华兴集团所属的华顺大厦委托拍卖,用以抵偿该集团所欠贷款。随后,另一座同样属于华兴集团的中山大厦即将被拍卖,估价在2亿元左右,同样用以抵偿大连分行的4.9亿贷款。通过对华顺和中山两座大厦的拍卖,华兴集团以不到3亿元的资金,清偿了农行大连分行6.62亿元的“等额”贷款。

拍卖基础教程第六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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