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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指南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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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

指 南

***统计局

二○一二年五月

目 录

一、行业类别…………………………………………………………………1 二、单位类型…………………………………………………………………2 三、限额以上贸易统计标准…………………………………………………3 四、申报时间及对象…………………………………………………………3 五、资料清单…………………………………………………………………3 六、其他………………………………………………………………………4 七、附件

附件一: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6 附件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7 附件三: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2表)…………………9 附件四: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 11 附件五: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12 附件六: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13 附件七: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14

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指南

编注:1.为落实今年县政府关于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商贸流通发展的相关要求,快速有效推进新增贸易单位的摸底、清理、申报工作,结合现行统计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本指南,指导帮助各乡镇(街道)掌握新增贸易统计单位所包含的行业类别、单位类型,申报时间、申报对象,提供哪些资料等。2.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泛指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活动且(拟)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行业类别

贸易单位通常指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四大类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具体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两个门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四个大类及其25中类、125小类。四个大类分别指:

(一)批发业:指向其他批发和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在权,并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本大类包括9个中类、57个小类。

(二)零售业:指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本大

1 类包括9个中类、56个小类。

(三)住宿业: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本类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业。本大类包括3个中类、3个小类。

(四)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业。本大类包括4个中类、9个小类。

二、单位类型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规定,贸易统计单位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又分为异地产业活动单位和异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此类单位可以通过营业执照进行区分,产业活动单位的 “营业执照”没有前缀,不像如法人企业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1.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指法人单位注册地未在本县,但在本县内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比如本县的新世纪开县商都、重百商场等。

2.异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指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单位所属的有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产业活动单位。比如学校、机关、工矿、社会团体

2 等直接设立的超市、住宿、餐饮等经济组织。

(三)个体工商户: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三、限额以上贸易统计标准 行 业 批发业 零售业 ≥500 住宿业 ≥200 餐饮业 ≥200 年主营收入(万元) ≥2000 四、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的申报时间及对象 目前,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分季度和年度申报两种。 (一)季度申报。季度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申报的对象为当年注册开业的已达到或预计可达限额以上标准的贸易统计单位。不要把非本年注册开业的单位作为季度申报,但可在年度申报时纳入。

(二)年度申报。年度申报暂为11月底,申报对象为非本年注册开业但已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贸易统计单位,以及当年前三个季度未申报审批的新注册开业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

五、新增限额以上单位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资料清单

1.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当年新注册开业的贸易统计单位需填报《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见附件一),需加盖企业鲜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本年注册开业的不填此表。

2.单位基本情况表。分单位类型不同,填报不同的表。其中: (1)法人企业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MLK 101-1表)》(见附件二),法人企业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每个产业活动单位另需填报《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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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单位指南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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